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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关于“原产地”商品贸易中“原”与“源”的区分运用作者:富尧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08期读同心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季羡林人生漫笔》,其中关于《糖史》一书有这样的论述,“糖是一种微末的日用食品,平常谁也不会重视它。可是‘糖’这个字在西欧各国的语言中都是外来语,来自同一个梵文字sarkara,这充分说明了,欧美原来无糖,糖的原产地是印度。”笔者认为这段话中“原产地”一词的运用有待商榷。原产地的英文是countryoforigin,指货物的“国籍”,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了以“实质性改变”作为判定多国生产产品原产地的原则,其在确定对一种产品适用何种贸易措施、贸易救济或贸易优惠时被广泛应用。(一)实质性改变原则来自美国1886年的HartranftV.Wiegmann案。该案争论的焦点是进口的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是否是贝壳制品(ManufacturedShells)。当时美国对贝壳免征进口税,对贝壳制品则需征收35%的从价税。最高法院最后判定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仍为贝壳,清洗及磨光后的贝壳并非具有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的一项不同的新产品。由此案例形成“实质性改变”的判定原则,指这种改变形成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新”产品。随着原产地规则的不断发展完善,“实质性改变”已成为原产地制度的基石。对于多国生产的产品,以最后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这种产品的原产地。例如从日本进口木柄,从俄罗斯进口刷毛,在中国加工成木刷出口到韩国,由于木柄和刷毛的功能发生的“实质性改变”,因此木刷的原产地应为中国。但“实质性改变”原则过于笼统,各国在海关操作中常采用以下三种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和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标准。我国判定糖的原产地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即完成混合及烹煮等主要工序的国家即为这批糖的原产地。这与季羡林先生的原意极不相符。例如从印度进口甘蔗,在中国生产加工成蔗糖或其他糖类,再出口到印度,此时这批糖的原产地是中国;而不像文章中所说“糖的原产地是印度”。生活中与“原产地”密切相关的是“原产地标记”,是指用来表示商品原产于某个国家(如韩国家电)、一批国家(如产于欧盟)、某个地区(如东北大米)或地方(如吐鲁番葡萄)的说明性标志。原产国标记则专指表明产品原产于某特定国家的标记,如“日本制造”、“美国产”等。实践表明,消费者对不同原产地的商品的印象存在显著差异,并极大地影响到他们的购买决策。近年来由于商品原产地标记错误而引发的争端也日益增加。2006年12月22日,鲁先生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前往上海一家沃尔玛购买狮王品牌的美白牙粉10盒,但产品上没有中文标识的生产厂家、产地以及进口情况等信息,只在外包装上加贴了中文显示产地为日本的字样。鲁先生购买之后,却意外地发现这些中文标识都是错误的,产品本身日文的标识通过翻译显示原产地为泰国。为此鲁先生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将沃尔玛告上法庭。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沃尔玛销售的狮王牌美白牙粉,在外包装上加贴的中文标签显示的产地为日本,但该产品实际产地为泰国,构成了对原告的欺诈。随着我国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由原产地标记错误引发的争议也日益增加,无论是商家有意欺骗还是无意过失,我们都应注意正确运用于“原产地”相关的概念。鉴于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地位,WTO对其做出了单独规定:Rulesoforiginarethecriterianeededtodeterminethenationalsourceofaproduct.Theirimportanceisderivedfromthefactthatdutiesandrestrictionsinseveralcasesdependuponthesourceofimports.(原产地规则是判定一批货物“国籍”所必需的标准。它们的重要性是在于很多情况下关税和非关税限制都取决于进口来源地。)(二)可见“原产地”一词在贸易中已具有了特定含义,日常使用时也应采用这一用法,避免产生误解。而实际生活中对“原产地”的使用却存在众多不规范的做法,例如在《茶百科》(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第一章中就有“中国是茶树的原产地”的说法,这同样也是不准确的。在北京植物园的标示牌中能见到这类解说:“桧柏又名圆柏,原产我国北部及中部,适应性强,在酸性、中性及钙质土上均能生长。”“原产”在此处即指桧柏的原产地,严格来讲上述说法是不准确的。与“原产地”一词词义相近的有“原生地”、“来源地”和“起源地”等,笔者认为应正确区分和运用这几个词。“原”虽然是“源”的古字,如《左传·昭公九年》:“木水之有本原”;但在现代汉语中两者已经有了很大区别。“原”在“原产地”一词中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