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 137 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 71日校长办公会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能够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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