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扶助金是各级财政部门为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
第三条奖励扶助金实行“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委托发放、专专用”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拨付
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试点工作意见》、《山东省农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和《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规定的条件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承担的比例编制奖励扶助金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编制的奖励扶助金预算,安排资金。
第六条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资金以转移支付的形式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设立“奖励扶助金专户”,将本级安排的奖励扶助金连同省、市的补助资金于每年5月底以前存入“奖励扶助金专户”。
第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以前,将奖励扶助金拨付给委托发放机构。
第三章资金发放
第九条奖励扶助金采取委托发放的办法。可以委托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邮政部门发放。委托发放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
第十条委托发放机构一经确定,要与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发放到人。
第十一条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底以前发放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次年1月底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第十二条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根据计划
生育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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