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w w w.5y K J.Co m 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认真

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

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

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

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

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

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

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

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

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

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

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

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

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

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

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

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

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

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

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 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

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

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

序:  (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取一定形式预

告,向干部群众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事项;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

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

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

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

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

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时

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

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 考

  第十六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

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

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

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

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 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

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

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

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

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

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

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

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

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

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

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4、起草考察

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

律。  第二十一条 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

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

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

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主: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

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

象的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

动。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 

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

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30 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

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对

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考察对象

在本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

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

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

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

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

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

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

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

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

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

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要对干部的

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

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

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  第二十六条 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

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

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

政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一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

意见。  第二十七条 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

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

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

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

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

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

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

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

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

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

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

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章 酝酿呈报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

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

酝酿。  第三十三条 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组织部

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

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

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

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

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

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

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

部任用议题。  (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

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酝

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  (二)旗委常委会

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

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  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

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

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

形成决定。  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

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

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

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

清,避免久拖不决。  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

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

任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

用。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

进行。  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旗委的请示并附干

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表、本人档案和旗委会议纪要、讨

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上级有关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及表格,要严格审查。

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旗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正式下

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提拔任用的党政领

导干部的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外)。  (四)进

行任前谈话。对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任职问题

的,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旗委管理的干

部,由旗委领导谈话;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旗委组织部负责人谈

话。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委同志同其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前旗委组织

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发出通知。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

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谈话时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   

(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干部、

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除外)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

关下发试用期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按照《干部试用期满公示暂

行办法》,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

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 

任 免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

部党内职务的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  属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经

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

任命。  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

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

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

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

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

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

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

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 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

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

行交接;干部到职一般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三十

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

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

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

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

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

时完成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的续填和干部名单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 公

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

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

导职务。竞争上岗适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

人员的调整安排。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

进行。  第三十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

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

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

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

案;  (5)旗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

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

审查;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旗

委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 交流与回避    第

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

流的;适合担任更重要领导和需要压担子培养的;到基层或综合部门锻炼、

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者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

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

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

业单位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

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

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

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

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

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

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

任职。  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

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

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

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

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

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

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六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

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七条 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

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

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

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

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

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

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

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

令辞职,是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

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一章 降   第五十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按照旗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

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

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

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中国共产

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件的有

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 参与讨

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

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凡违反《条例》规

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

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

办理。  第十二章 教育、培训、 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重视干部教

育、培训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

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

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  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

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  4、加强外语、计

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

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 坚持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旗委

《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完成干部考核工

作。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五条 实行干部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

物的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 完善干部交接制度。  

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

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

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

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

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五

十七条 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

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

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

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

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

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

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7、不准在机

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

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

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

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

复。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

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

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

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

用。  第五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

任。  第六十条 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

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

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第六十一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

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

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

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 附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

之日起执行。tips:感谢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如有疑问,请与我司联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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