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经全日制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招生考试,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由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可进入本校学习。

第九条 新生入学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所属学院报备并在开学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报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学院将初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按照学生工作处的审查结果、依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的新生,须向教务处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和入伍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按时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提出申请的学生,须在规定报到日期起一周内办理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生工作处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可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所属学院申请入学。经本校医院或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复查合格,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随同下一年级新生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入学者,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读学生均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旷课或擅自离校。违反规定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请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在4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批准;请假在8天以上的,经学生家长同意,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学生请假影响上课的,事先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请假在8天以上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因病请假,须附医院相关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

(三)学生离校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我校的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3天,超过3天按本条第一款执行,学校另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四)学院、班级组织学生集体外出(离宁)参加课外活动,必须书面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计划、可预见范围的安全措施和负责人姓名,明确带队教师,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学生请假获批准后,须向任课教师和宿舍管理部门分别备案。请假期满应向辅导员和宿舍管理部门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再次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教学活动实施学分制管理。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教育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其依据是各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学生可选择补考或重修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档案。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但按照该课程最高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及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最终成绩的比例,按照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按百分制、五级或二级制评分制进行计分。五级评分制为优(A)、良(B)、中(C)、及格(D)、不及格(F)。百分制计分与五级制计分的换算标准:10090为优,8980为良,7970为中,6960为及格,5959以下为不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换算标准:优为95,良为85,中为75,及格为65,不及格为50。两级评分制中,合格按80分计算学分绩点,不合格按50分计算学分绩点。

补考及格及以上的成绩按60分(百分制)或及格(五级评分制)记录,不及格成绩按实记录,但在成绩记载时须标明补考字样。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登记及绩点计算与正常课程要求相同,但在成绩记载时须标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以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是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为所学各门课程的学分分别乘以各门课程考试成绩的相应绩点,其和除以各门课程的学分总和所得的商。即:

绩点计算方法

成绩≥60,绩点=(成绩-50)/10

成绩<60,绩点= 0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所学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试(考核)或重修成绩合格后,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相应的绩点。

考试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的,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试。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绩点为0,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均当场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以零分记,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方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具体违纪处理办法参照学校本科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准许转专业:

(一)根据《南京师范大学转专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新生完成一年级学业前,符合条件者参加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核,达到要求的;

(二)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在某些方面有兴趣爱好或专长,且有相关材料证明或已取得一定的成果,经本人申请,所属学院推荐,通过教务处和转入学院考核的;

(四)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的;

(六)学生入伍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通过专业考核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服役期间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经学校同意,可申请免试进入其他专业学习。

(七)休学创业的学生,按规定复学后,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如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调整到普通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

(三)在读三年级(含)以上的;

(四)委培生或定向生未经委培单位或定向地区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六)学校明确规定的不予转专业的情形;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报校务会议备案,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二)转学、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由开课部门进行认定,通过认定后可转换学分;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选择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

(三)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认定为自主发展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而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修读年级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因家庭特殊困难申请休学的;

(四)因创业需要经学校同意休学的;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创业休学的学生,须由本人提交创业计划书,由所属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创业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1年,期满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再次申请须提交年度创业报告,经专家评估通过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创业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次,其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修业年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两周内申请保留学籍,其学籍可以保留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其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同意,校医院签署意见(因病休学的),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及时通知本人(本人因病不能办理时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补助停发。带薪学习的学生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四)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与保留学籍)不超过7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限。服兵役或因创业需要,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一年以上的连续休学手续。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按本学期休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诊断结论,身心健康状况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须出具学校指定专门医院的康复证明。

(二)复学的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复学后,原来所获的学分继续有效。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管理部门和学院进行复查。休学期间,如有学校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关规定的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不予办理复学手续并取消学籍。

(四)学生应按期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学籍。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期限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在籍学习时间(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等)将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的;

(七)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可保留一年复学资格);

(八)自主申请退学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生自主退学的,应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退学理由,由学生家长签字同意,并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受处理、处分退学的,由所属学院提交报告及相关材料,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校务会议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校务会议备案。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须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并在七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国家在职职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行动不便的学生,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六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四十三条 我校各本科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修业年限自新生学籍注册之日起计算。除特别规定外,最长修业年限含中断学业的时间。学生可在标准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基础上作适当缩短或延长,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缩短为3年,也可延长至7年。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颁发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提前毕业离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预计毕业前一年的九月份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本人已获取的学分须达到毕业总学分的80%以上,经学院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与毕业总学分相差20学分及以内的,可申请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满毕业学分的,可在学分修满后的一周内向所属学院提交换证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因故没有参加毕业实习或参加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离校者,在其最长修业年限内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重新参加毕业实习,考核合格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

第五十一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肄业证书。学生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领取肄业证书。

未学满一学年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在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个人学习情况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但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在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完成培养计划情况作毕业、结业、肄业处理。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填写规范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学生须填写《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的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出境学习

第五十八条 在校学生联系出境学习所需的成绩或在读证明,须由学院出具经教务员签署的成绩单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的办理在读证明的申请,到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五十九条 选拔在校学生公派出境学习,由学校下达推荐名额,学院根据规定程序考核、推荐并公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审核,报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十条 凡与境外高校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的在校学生,均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教学管理和外事工作的规定,由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参与签署交换培养或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培养方案、课程选修计划、培养年限、学分互认等事宜。此类学生的选拔推荐、审批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参照选拔公派出境学习学生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十一条 拟自费出境留学的在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部门办清离校手续,由教务处签署同意自费出境留学意见并出具退学证明,方可继续办理出境手续。

第六十二条 获准自费出境留学的在校学生在退学一年内如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境或出境后提前返回者可持有关证明到校教务处申请复学,超过年限的一律不得复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遵守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当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及相关学术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有关规定、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托社区学生组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学校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报校务会议备案。

第八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视情节轻重,最长不超过12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期限的,处分期限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学生受处分期限内,取消其获得表彰、奖励等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7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部门予以研究,必要时重新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八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宁师学〔200512号)和《学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宁师学〔200341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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