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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保障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下列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医疗保障原则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给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三、医疗保险制度
(一)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所在单位要按规定缴纳单位应支付的参保费用。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其单位缴费部分,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安排资金直接拨付给县社保机构。
(三)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费由民政部门统一提供名单,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县财政部门全额拨付给县社保机构;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财政部门按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将经费拨付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各乡镇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
(四)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四、医疗优惠政策
接诊的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要求,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可能减少患者负担。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县公立医院就医,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医疗机构应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五、医疗费用报销
优抚对象参保后,其医疗费用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府发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府发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文件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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