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楚雄师范学院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的科学研究工作,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明确学术责任,预防学术道德失范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楚雄师范学院学术规范及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严谨治学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 楚雄师范学院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以楚雄师范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其他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从事科学研究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五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 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 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 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 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 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 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多发、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三章 研究程序规范

第七条 科学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选题应注意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学术价值。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应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八条 科学研究应注重学术质量,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提倡积累深厚、基础扎实的研究工作,淘汰浅尝辄止的应景之作,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反对投机取巧、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九条 学校提倡合作研究,以形成优势互补的学术团队,力避文人相轻。合作研究前由合作各方根据技术合作相关管理办法,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其协议或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内容、技术要求、起止时间、署名、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内容。涉及学校和校外研究人员间交换实验材料时,应签订材料交换协议。涉及知识产权方面内容时,应遵守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各项规定。合作过程中,双方应遵守协议。如果合作过程中一方希望修改(包括终止)合作协议或双方对协议的解释出现分歧,双方应尽可能互谅协商解决。

第十条 研究应尊重科学试验数据,坚持科学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拼凑或纂改科学试验数据,不得伪造文献与材料;不得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篡改他人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第十一条 正确对待科学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四章 学术引文规范

第十二条 引文,指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相关资料。引文表明研究过程与现有结论之间的继承与发展关系,是学术论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和篡改文献、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 引文分直接引文与转述观点两种形式。直接引文指作者直接引用参考文献中的某段字句,该部分应用双引号标注;转述观点指作者将所引用的参考文献中的某段内容用自己的语句表示,该部分也应标注。

第十五条 直接引文应在文中标注,同时在论著最后列出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表。参考文献与文中标注的引文源具有相对的顺序关系和绝对的同名关系。

第十六条 引文标注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要责任者、参考文献名称、出版发表地点与时间三大部分。主要责任者指对被引用文献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主要责任者超过两人时,注出前两名责任者姓名并加注""字样。主要责任者为国外作者,标注时应先注姓,空一格后再用缩写字母标注。主要责任者不明确时,或标注"佚名"二字,或者缺省。

第十七条 标注参考文献名称时,若原文献有副标题,则应加注副标题。标注中的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引文格式可依据各类学术刊物、出版物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五章 学术成果公布规范

第十八条 完成研究项目后发表或出版研究成果,是科学研究的必要组成部分。除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提交研究结果外,对外公布研究结果的正常途径应是在有评审制度的学术期刊(出版社)发表研究论文(出版学术作品),而不是通过大众媒体。

第十九条 对一些有关公共健康或安全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研究结果,应通过学校或有关部门向大众媒体公布,而不是由科研人员自己向大众媒体公布。任何人不得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不真实地传播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夸大其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学术成果应注重质量,反对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和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发表论文数量的多寡不直接证明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平及学术贡献。

第二十一条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二十二条 学术成果应避免一稿多发,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二十三条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二十四条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二十五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须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文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付报酬。

第六章 作者署名规范

第二十六条 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在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时要署上一位或若干位作者的名字。署名既表示署名者对此项研究负责,也代表署名者在此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

第二十七条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以及对此项研究工作所负的相应责任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每一个参加署名的作者应该事先知道所提交的论文或发言的内容,并且也支持论文或发言中表述的研究结论。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研究中提出过建议、提供经费支持,或帮助做过少量实验分析的人和单位,可以由作者在“致谢”中提到他们的贡献而不必列在作者名单内。

第三十条 教职工和在校学生作品发表时,应标注学校名称。如因合作研究或进修等原因需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励的,需经学校科技处同意,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第七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三十一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第三十三条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在学术争论中,应与人为善,不能谩骂、诽谤或进行人身攻击。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十四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第三十五条 所有提供评议的资料和信息都应对外保密。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除了已经公开的资料以外,评议人不应从参加评议活动中获益,也不能向外界透露。评议人不能保留、复制或使用被评议的资料。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和披露不实信息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或组织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不允许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礼物和其他不当得益;不允许任何人为了学术利益而采取行贿行为。

第八章 学校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 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在校内作广泛宣传。

(二) 在教师聘用、职务(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 赋予校学术委员会处理权,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术规范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联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进行裁定或处理。

(四) 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

(五) 学校管理部门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处理中的保密原则。

第九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

对于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络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校学术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积极主动地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的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实名举报后10日内,委托一位学术委员会成员联络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系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成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在校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上报告有关情况,再投票以简单多数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四十条 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人,在保证举报人利益的前提下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校学术委员会责成相关系(院、部)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系(院、部)学术委员会必须及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四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或系(院、部)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回避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系(院、部)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有可能)。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10日内要求校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科技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15日内,应向组织人事部、科技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学校应于15日内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十章 惩戒标准

第四十六条 依据《楚雄师范学院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规范规定,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单处或并处下列惩罚措施:

(一)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由此引起法律诉讼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以给予训诫、通报批评、调离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销所获奖励和资格、暂缓申报科研项目、撤销学术职务及取消其他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严重,依据程度不同,可以同时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在校学生违反本规范,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校查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同时取消由此获得的荣誉和资格,责令退回相应奖励;已毕业离校的违规学生,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其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四)学生违反学术规范牵涉到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职工的,除了对学生处罚外,指导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指导人员疏忽造成的,由所在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如果是指导人员有意指使造成的以等同于直接参与论处。

(五) 违反学术规范情况将及时通告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六)在技术职务晋升、名师及学术带头人遴选、成果评奖等工作中,对有违规行为人员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年至五年)。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受处分期限内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后,由校学术委员会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术规范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裁定权属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技处)是本规范的主要执行机构和解释机构。

第五十条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凡涉及校内其它职能部门的,由科技处提出实施方案,交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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