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经济法的规制性: 是指在调整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预算外资金:是指相关主体为了履行或代行政府只能,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适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强制执行制度:是指纳税主体未履行其纳税业务,经由征税机关采取一般的税收征管措施仍然无效的情况下,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税收征收秩序和税款入库的制度。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简述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1) 从权义配置来看,如果把职权和职责分别归入广义的权利义务之中,则在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存在不均衡性。

(2) 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往往有关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的较多,而对受控主体的权利规定的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受制主体的义务较多,而规制主体的权利较多。

简述宏观调控权及产生的原因。

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宏观调控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以及“市场失灵”现象严重阻碍社会经济运行,从而需要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在转变,要求其调侃方式作相应的转换,即由单纯的靠行政权力手段,转化为主要采取间接调控手段。

简述逃税、避税和节税的区别?

逃税是通过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违反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

逃税是通过钻税法的漏洞来减少或免除纳税义务。虽然不违反法律条文的固定,在形式上是不违法的,但在实质上确实间接违反税法宗旨的行为。

节税也称税收筹划,是通过完全合法的经济或法律安排来降低或者免除税负的行为,它并不属于税收逃避行为,因而应把上述的避税和节税区别。

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条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所有实体要件应当符合有利于国家利益,即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程序性要件,主要是应当履行申报登记或许可程序。

试述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作用

(1) 保证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

主要体现为,能够缓解商业银行债务负担和支付压力: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和稳定有最后的保证作用:当商业银行存款下降时,中央银行按法定比例调减缴存存款准备金,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头寸。

(2) 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

创造信用是现代银行的重要机能,中央银行依法创造法定货币,商业银行的扩张机能,可以创造数倍于法定货币的存款货币。

(3) 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

主要表现:

一是集中法定准备金,增加了中央银行直接掌握的信贷资金总量

二是运用集中的法定准备调控信贷总量:

三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信贷倾斜,调整资金投向。

实践证明,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必须有一定资金做后盾,中央银行掌握的资金越多,其调控能力越强,越有利。

试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其规制方式?

(1)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概念: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政权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

2)特征A 行为主体,是政权交易中的交易人和某些有特定职务的人。

B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C 行为的客观方面有四种行为。

a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b.以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卷交易,影响证卷交易价格或者证卷交易量。

c.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卷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d.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3)规制方式

A 赔偿

B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

C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数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处以一定额度的罚款。

D双罚

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学科。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规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比例税率:是指在对统一征收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照同一比例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在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融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

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获取超额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简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

(1) 计划调控关系 2)财税调控关系 3)金融调控关系 4)产业调控关系

5)投资调控关系 6)储备调控关系 7)涉外调控关系

简述税收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 2)公共目的性 3)政权依托性 4)单方强制性

5)无偿征收性 6)标准确定性

简述国家计划的功能

(1) 预测引导功能,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并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

(2) 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

(3) 宏观调控功能,即功能预测引导和政府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简述经济法宗旨

(1)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通过对调制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2) 经济法的宗旨,在横向上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经济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力图产生直接效应的根本方面:一个是社会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意欲产生间接影响的重要方面。

(3) 经济法的宗旨,在纵向上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基本目标是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保障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最高目标是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论述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市场规制法原则:是市场轨制法制定和实施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 规制法定原则:要求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主体、权程序等均需依照法律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

(2) 规制公平原则:要求在制定和实施市场规制法时,应以实现公平、增进公平和彰显公平为基本准则。

(3) 规制绩效原则:不同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产生不同的市场绩效,不同的规制行为所产生的市场绩效也不同,所以要求在制定后运行时的绩效,应当是最大化的。

(4) 规制适度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制定和实施,均须在法定的范围之内。

试述经济法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能

(1) 主要职能是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2) 调制法定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调制主体必须贯彻和遵守的原则。

(3) 依法调制,也是相关的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调制权的刑事,在很大程度上与能否依法调制有关,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调制权,而不是与其相反的滥用或超越自己的调制权。

(4) 调制法的职能,不仅要求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而且在广义上也包括释放的行使调制权,以及不能放弃调制权。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与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紧急发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预算关系: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定额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的税额,因而也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 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2) 宏观调控主体又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 由此可以把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简述政府调控的法定原则。

(1)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

(2) 各类不同的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所赋予的范围内活动,禁止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

(3) 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法定,这是保证宏观调控法和宏观调控权能够实现的基本要求。

简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1)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构成税法必要的要素,是税法不可少的内容。

(2) 税法的实体法要素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客体、税目和计税依据,税率、税收的特别措施。

(3) 税法的程序法要素包括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

简述市场规制法的宗旨

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就是市场规制法所要实现的目标,

(1) 市场规制法的初级宗旨: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2) 市场规制法的终极宗旨: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试述经济法宗旨中的重要目标

主要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目标,以及经济法宗旨中最高目标。

(1)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设计经济法的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在宏观经济领域要强调稳定物价、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在微观层面则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当竞争。

(2) 保证基本人权的目标

经济法是分配法,涉及对相关主体权利与权力、社会财富与主体利益等多个方面的分配。

在经济法领域,涉及人权的,主要是基本的财产权问题。

经济法作为涉及国民基本财产权利的公法,与人权保护自然联系紧密,因此保障人权的目标在经济法各个部门法上自然有体现。

(3) 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在经济法上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并不是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漠视,而恰恰是强调对这些利益的均衡保护。

(4) 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如果一个国家能够通过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了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就有可能实现整个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调整发展,这是一种非常高层次的秩序。

试述金融调控法和金融监管法的关系

共同点:都是金融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二者对于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不同点(1)二者属于经济法的不同领域。

金融调控法调整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宏观调控法领域:

金融监管法调整金融市场监管关系,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畴。

2)价值目标不同。

金融调控法的价值目标是整体效益,这一价值目标主要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与实际需要量的平衡一致来实现:

金融监管法的价值目标是金融运行的秩序,即建立和维护金融运行秩序,实现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3) 主体不同

金融调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金融监管的主体是多元的,在我国有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 管理目标和手段不同

金融调控法是以克服个人理性行为的局限性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并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为目标的,运用手段是货币政策工具

金融监管法是指制度上、法律上作出合理设计,实行审慎性监督和管理,具体手段往往是在开业、营业、资产分类、资金运用、偿付能力等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管。

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是指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管理体制:就是国家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汇率:是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即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

获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

简述经济法的调制主体的权力和职责结构

从调制主体职权的分类来看,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调制权”。调制主体的调控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调制主体的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调控主体的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制。

简述注重调控效益的原则。

宏观调控的着眼点是如何提高宏观经济效益,而不是直接问某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宏观调控法通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就是要激励、促进和保护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确定促进宏观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

(1)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3 通知冻结等额存款 4)扣押查封等额财产

简述行政性垄断的法律特征

(1) 行政性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部门

(2) 行政性垄断行为从作用对象来看可分为具体行政性垄断行为和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从具体行为人的不同可直接分为直接行政性垄断行为和间接行政性垄断行为。

(3) 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

行政强制交易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行政性限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试述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1)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2)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市场尤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首先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公共问题。

其次,市场机制无法承担公共职能;

再次,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事后性和惯性;

最后,市场竞争还会造成垄断、不正当竞争等其他的市场失灵现象。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4) 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宏观调控是政府最主要的经济职能,这种经济职能发挥作用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

试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表现

非经权利人同意,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主要表现:(1)不当获取行为 盗窃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b 利诱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c胁迫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d 其他通过或非强制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不当披露行为 a口头公开

b书面公开

c电子公开

(3)不当使用行为 a依取得方式,分正当获取的不当使用和不当获取的不当使用

b 依使用人与获取人是否为一人,分为自己不当使用和不当允许他人使用

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有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来加以规定。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现代混合经济体制:(以法国为代表)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相合的市场经济双重调节体制。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简述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从经济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

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等诸论。

经济法分论主要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具体规定

简述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具有双重性和非单一性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

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承担上具有“非单一性”的特征,即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竞合。

简述金融调控的特征

(1) 金融调控的主体一方是中央银行

(2) 金融调控的目的是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协调发展

(3) 金融调控的手段是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

(4) 金融调控要依法进行

简述财政的基本特征

(1) 强制性

(2) 非营利性

(3) 永续性

试述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经营者集中就是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 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类型:a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b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2) 经营者控制 :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类型:A依照其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以分为三类

a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b 经营者通过订立受托经营、联营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c 经营者通过变更所享有的债权而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B按其控制的内容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

C按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可以分为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

试述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权行使主体的重要问题,涉及纵向和横行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

我们主张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不享有宏观调控权。

因为,第一,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讲,宏观经济只能是一国范围内的宏观经济,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宏观。

第二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级次的。

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能实施。

(二)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

宏观调控的横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个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宏观调控权。与计划、财政、金融三大调控手段有关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机构,为宏观调控部门。

注意,第一司法机关没有调控权。

第二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的划分。

第三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的问题。

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组合

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具体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以日本为主)以市场机制作用和自由企业制度为基础,以政府对宏观经济调节和产业政策诱导为显著特征的一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分为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调制关系”

简述立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

立法是运行的起点,没有经济的立法,就没有经济法的运行。

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同时经济法的立法又是进一步的司法和执法、守法等环节的基础,它对于经济法的运行具有基础性影响。

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经济法主体的调制职权必须法定,同时,各类调制行为都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定要件。

简述财政的职能

财政职能是财政范畴所内含的基本功能。

(1) 分配收入的职能

(2) 配置资源的职能

(3) 保障稳定的职能

分配收入的职能是前提、基础;配置资源的职能是建立在分配收入的职能基础之上,保障稳定的只能则以前两个为基础。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和职责

性质:是国家机关,又是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法律地位。

职责: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发布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经理国库

试述回收保障制度

欠税回收保障制度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构成。

(1) 离境清税制度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 税收优先权制度

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即税收的一般优先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滞留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欠税告知制度

纳税人将欠税情况及相关重大经济活动向其权利人告知或者向税务机关报告等制度。也包括税务机关对欠税情况公告制度。该制度充分保护了第三人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

(4) 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

由于税款同样是一种金钱给付,因而征税机关同样作为债权人,行使公法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试述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1) 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是与之相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如仿冒行为直接侵犯被仿冒商业标志的权利人的工业产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虚假陈述直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 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

在虚假陈述、商业贿赂、不当附奖赠促销盛行的情况下,价格会虚高,价格信号也不能证券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当价格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时,市场机制也会被扭曲。

(3) 危害信用和社会公德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以至盛行,不仅会侵犯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破坏市场机制

和秩序,还会破坏社会信用机制,毒化社会空气,伤害社会的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

经济法责任:或称为经济法主体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计税基数,简称税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所取得的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即是用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

国家计划: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综合的行为部署方案。

相关市场:是指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爱去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简述经济法的经济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1) 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 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

(3)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

(4) 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 经济法追求的整体上的经济利益。

简述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其实公开招标的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简述货币政策的实质和内容。

货币政策的实质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货币稳定的关系,使国民经济的有关指标通过货币机制的调控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正常,并成为国民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容:按其运行机制,可分为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货币政策效应。

简述执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的影响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所以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内容。

在调制法定原则中,包含依法调制,即调制主体必须依法办事。

经济法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政府而不是法院,它的实施侧重于积极的执法,而不是消极的执法。政府性的调制主体在执法活动中,一般都拥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故其执法行为ui对经济法的运行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因而对其行为必须要设定法律上的边界。

在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存在突出的问题,是政府性调制主体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问题,是其职权不明等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因此必须考虑哪些立法权应当有立法机关行使,而不能由政府的调制主体超越其职权去行使。

试述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1)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认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 主体的二元结构,也会体现在各个具体部门法中。

(3)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各个部门法及其亚部门法中所体现出的多个层次的二元结构,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复杂性。

试述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1) 在立法方面的保护。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此外,立法机关在把消费者正常上升为法律时,也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2) 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3) 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利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税率:是应纳税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

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控制和调节市场利率以影响社会资产供求的方针和各种措施,是间接调控信贷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

阻碍性滥用:是阻碍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简称,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以限制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出不实标或陈述的行为。

简述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在经济法价值的二元结构中,两类价值是相互对应的。前一类价值是内在价值,后一类价值是外在价值,它们都是经济法价值体系中不可缺的部分。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与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分别居于不同的层面,前者所处的层面更为基本,而后者是从前者为基础的,因而是高层次的。

简述守法因素对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影响。

从守法的角度来讲,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守法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对法律的遵从度。

从法律意识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经济法的运行如何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守法主体的遵从。

在影响经济法主体只遵从的诸多因素,只有兼顾各类主体的利益,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才能因取得合法性,而呈现良性。

简述转移支付的主体

(1) 发动转移支付的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

(2) 接受转移支付的主体,通常为下级地方政府,在广义上还包括企业和居民。

简述再贴现率的特点

(1) 再贴现率是一种短期利率。

(2) 再贴现率是一种官定利率,不同于市场利率。

(3) 再贴现率是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

述我国计划法的最高理念和基本原则

计划法的最高理念在以人为本。计划达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守卫,应让广大人民能够分享到经济改革发展与进步带来的成果。

计划法的基本原则,是计划法的最高理念的具体化,贯穿于计划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是制定、解释和适用与计划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还注意

(1) 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2) 综合、平衡金额协调原则

(3)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原则

(4) 坚持规划先导原则

试述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主要表现在精神上的现代性、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以及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三个方面。

(1) 在现代社会,经济领域的突出矛盾是个体营利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由此而带来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经济法既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人利益的传统私法,也不同于更侧重于保护国家利益的传统公法,它更追求与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协调。

(2)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则是产生于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积极的调控与规制以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化社会。经济法的产生,其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新型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

(3) a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

b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从制度建构上看,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实体法规范,而且越来越多的程序法规范不断渗入。

C制度运行上的现代性

经济法制度运作主要是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就经济法等现代法而言,把大量问题解决于诉讼之外,更是应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实施主要是体现为政府所进行的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而不是消极的司法审判。

《经济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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