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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秋季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0


关于开展2014年秋季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高校毕业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提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化水平,现将乌鲁木齐地区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
(一)乌鲁木齐地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2014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为统一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尺度,提高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乌鲁木齐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各环节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操作,数据集中管理,申报材料集中建档并按权限归口管理。
二、申请者必备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411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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