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_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规定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_微信公众号管理
制度规定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_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规定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篇1
为规范学校各单位微信公众号的开设和运行,维护网络思想舆论阵地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微信公众号名称包含“北京大学”、“北大”、“Peking
University”、“PKU”、“燕园”、“未名”等与学校相关字样的,须得到学校授权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二、经北京大学官方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应代表学校正式成立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组织、机构,而不代表个人或课题组、学术会议等临时性团体。三、对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所、中心、直属附属单位、校级群团组织等二级实体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党政负责人对微信公众号的合法运营履行监管责任,账号具体负责人、运营人负直接责任。教职工及学生组织、研究基地、虚体研究机构等须经由所挂靠单位提出申请。
四、腾讯公司对各单位运营公众号实行总量控制。校内各单位新申请微信公众号或对原有微信公众号进行年审时,须对现有账号进行清理、排序,进行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
五、申请官方认证公众号时须填写《北京大学开设官方微信公众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党委、行政负责人审核并亲笔签字后,至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签署《保密责任书》、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公众号直接运营机构为研究基地、虚体研究机构的,根据机构性质先报科学研究部或社会科学部审批。
六、每个公众号须明确账号具体负责人和账号运营人。其中,账号负责人须为我校在职教职工,一般应为对应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微信公众号的基本信息、发布内容等审核负责;运营人可为我校在职教职工或在读学生。
七、公众号名称、负责人、运营人等有关信息变更时,须及时到保密办、党委宣传部备案。

八、各微信公众号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微信公众号信息安全管理。
九、公众号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的信息;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杜绝发布和推送涉密信息;禁止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种不健康信息;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十、停止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应向腾讯公司申请关闭,并将关闭结果向党委宣传部报备。
十一、公众号运营中因违反本规定而产生不良影响的`,由党委宣传部或保密办提请人事部、学生工作部根据《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条例》或《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账号负责人、运营人等进行追责或处理。单位管理不严、屡次发生的,暂停该单位申请微信公众号资格,并追究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责任。
十二、本管理办法经2017113日第9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微信公众号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微信公众平台的管理,确保微信公众平台健康、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信公众平台是本联社微信公众平台。衢江农村信用社微信公众平台账号:xxxx
第三条本微信公众平台是本联社面向社会、面向公众展示企业整体形象,提供信息和服务的重要窗口。
第二章职责管理
第四条微信公众平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共同管理的原则,由科技科、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网点共同参与,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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