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举办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举办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7.12

【实施日期】2011.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举办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各局属单位,有关市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要求,上海市卫生局将于20119月至11月举办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人员

(一)凡取得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会计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班。

(二)持证人员完成下列培训内容之一的,财政部门可确认其已完成该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度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

2、参加由财政部或财政局单独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的财会业务专题培训班,且年度内学习时间达到24小时;

3、参加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相关考试。

以上符合三种情况之一者可不参加本次培训,但须于当年内,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成绩单到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并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防伪标志。

(三)持证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于当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个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其会计从业资格所在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年度一并完成继续教育培训。

(四)当年新领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从财政部门签发证书的下一年起,每年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时间安排<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举办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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