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献综述

2014-07-04 查阅次数:173 发布人:admin



摘要: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文献进行系统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入手,结合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现状与具体实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意义、价值、保护、利用、传承的方面进行了综述,并对所引用文献中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分类和总结。基本了解了我国目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研究的方向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其五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体现了包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了中华民族先人们的集体智慧和创造力。2004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较早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2011610日,我国迎来了第一个“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渐渐深入人心。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也日益增多,笔者在中国知网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篇名,搜索1999年至2011年(最后截止于20116101540分)以来的文献,共计1719篇。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意义、价值、保护、利用、传承等方面,其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保护模式,利用的研究居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分类的依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的定义及分类

20031017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简称《公约》)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是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按上述定义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1]251

2.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分类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办法》将其分为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两类,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1]236

(二)我国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

上述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分类不难看出,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分类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为依据,并结合我国具体实践而制定出来的。故《办法》是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理论依据。

王宁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步》中指出,非物质文化实际上是指那些具有不能用典籍记载、又不能外化的文化内涵的文化品种。这些品种不是没有物质载体但是, 用外化物质再现出来的不是它们的最核心的内涵,它们的核心内涵是“非物质”的。它们核心的内涵是艺术家在表演和制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特别是表演艺术那种独特的技艺是难以穷尽描述, 无法全然用语言或其他符号记录的。[2]

王文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不是物,也不是人,但又离不开人,离不开物”。[3]10

刘魁立在《培育根基 守护灵魂——中国各民族民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范围应该宽泛到各民族广大民众传统生活方式的各个方面,即物质生活方面;社会生活方面;精神生活方面。[4]

向云驹在《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一文中同样认为广义的非物质遗产, 除了“遗产”一词要求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外,所谓“非物质”一词包容量也是极大的。非物质而系人为者,除了与人体相关(某种意义上,人体也是物质的一种)外,很难再找到别的对象。所以,非物质遗产除了特定的口头文化外, 就是指人的行为文化或人体文化, 即传人文化。他把人体的行为的文化非为:一是艺术类, 即由人来操作、表现、传承的艺术。离开现实的活态的既定的人体, 这种艺术就不能得到完整展示、演示和保存。二是文化类, 即由人的行为、言行所传达和表现的文化。这类文化离开人体或人群, 就无以展现和传播传承。[5]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义的研究

(一)有利于保护民族文化独特性促进人类文化多样性

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护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6]

孙家正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在吸纳世界优秀文化成果的同时, 必须从精神性、价值观、存在形态等各个方面保持本土文化的独特性, 并以此来维系人类文明的多样性”。[7]

郑欣淼在《保护文化遗产要注意四个问题》中认为世界遗产很大方面是体现了文化的多样性,文化不是单一的。“特别是在现在,我们搞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一个民族的认同感,一个民族的创造性,主要是靠文化的独特性来表现”。[8]

(二)有利于承载记忆

我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使得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了整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脉络,承载着祖先的记忆。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戴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惑》认为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基因”也是“我们今天与过去的沟通渠道”。[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任总干事马约尔在《文化遗产与合作》的前言中说,保存与传扬这些历史性的见证,无论是有形文化遗产还是无形文化遗产,我们的目的是唤醒人们的记忆。⋯⋯事实上,我们要继续唤醒人们的记忆,因为没有记忆就没有创造,这也是我们对未来一代所肩负的责任。[10]

郑欣淼在《保护文化遗产要注意四个问题》认为对文化遗产的意义,作为中华民族,要创造不愧于先人的文化,我们传统文化最深深的一些东西,都反映在这里面。文化遗产是反映了人类文化的记忆。[8]

(三)有利于维系民族感情

刘魁立在《从人的本质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现,从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群体当中,非物质文化规范着这一群体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是维系和巩固群体团结和谐、密切社会联系的粘合剂,是一定群体、一定民族的凝聚力的载体发现,无论你的政治态度如何,无论你的年龄、性格如何,无论你有怎样不同于其他人的经历,无论你处在如何异样的生活环境中,它总会无形地把你同一定社会群体、一定民族牢牢地联系在一起,这是一个民族的每一个成员文化认同的依据,是整个民族所有子民的情感的“最大公约数”。[10]

刘永明在《权利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一样,反映了一个民族、族群、社区和国家对自身特性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世界认可的程度,是维系一个群体或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纽带。[11]

(四)有利于发挥创造力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同样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能够给我们当代人以启迪。孙家正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文化遗产的更为古老的文化观念和更为深远的精神根源,沉积着民族特有思维方式、心理活动的最深层结构,保留着民族文化的最原初状态。对它的发现与认识,人类将会在“我们从哪里来”,“我们是谁”这类伟大命题上找到自己的答案,并将据此探索出“我们向哪里去”的道路。[7]

苑利的《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学解读》一文中也提到,人类所传承的除本能之外,还有他们引以为自豪的文化创造。人类可以通过这种文化的传承,来了解历史上所曾发生过的一切,并从中汲取经验,使自己少走弯路并由此获得可持续发展。[12]

王文章,陈飞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中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将在文化思想和观念、内容和形式、体制与机制、领导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促进各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创新。[13]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问题的研究

(一)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1.立法的紧迫性、重要性

王万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分析》中说到“我国文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制定的,其内容并不涵盖无形文化遗产部分……因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门法律,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成为21世纪中国立法者的一项重要任务”。[14]

王文章,陈飞龙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丰富性,以及它体现的民族性、独特性、多样性,决定了保护方式也是多样的。以上例举的几种保护方式,实施的基础是立法保护。立法保护是根本性的保护,只有健全的立法保护,才会使行政保护、财政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得到保证。[13]

2.传承人缺乏法律保障

靳宗伟说,文化部门曾考虑采取政府出钱补助的方式鼓励学艺,然而各地目前普遍保护资金困难,且持续一二十年补助,如何保障传承效果也是一个难题。[15]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章建刚说,这是必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人也有追求现代生活的权利, 要求他们降低生活水平以保护传统技艺, 不现实也不公平。[15]

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研究员雷侃说,没有土壤的花草难以长久 , 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恢复或保留其原生态的生存环境。为此, 江西、宁夏正采取命名传承人加快传承链条的恢复, 通过设立传承点复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15]

曹健,曾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难》中认为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及现代文明冲击, 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已然消失。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 只有在相对紧密、系统和完整的文化空间里,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和活力传承。[15]

(二)界定与分类系统不完善

顾军在《从<保护名录>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思维》中这样说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时,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绕开“信仰”,直接对民间信仰所依托的文化载体——传统节日与仪式实施保护。这一方面回避了某些敏感问题,一方面也达到了保护信仰类文化遗产最精华部分的目的。这种做法非常明智。而在此次申报工作中,尽管没有“信仰”一项,但与信仰民俗有关的部分正是通过这样两种方式纳入《名录》的。[16] 

中国是个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文化遗产相当丰厚。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许多遗产都或多或少地与所谓的“迷信”结下不解之缘。如我们经常能看到的祭祖仪式、祭天仪式等都是这样一些根不算红、苗不算正的文化事项。对此,不仅当代有口诛笔伐之人,就是在古代对此嗤之以鼻者也不乏其人。[16]

刘锡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问题》提出“把包含着某些‘蒙昧意识’的民间文化看作当前大力提倡的‘先进文化’的对立物的思想, 在我国文化界和地方政府的官员中是渊源有自、根深蒂固的, 追根溯源, 这种思想源自阶级斗争理论和观念”。[17]

田青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三谈》中认为我们不能仅仅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其物质生活的发达程度来判断某种文化现象的“先进”与“落后”,更不能以我们自己的审美原则和审美习惯来臧否在完全与我们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产生的文化现象。[18]

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 年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是其评出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都将“仪式”与“传统节日”独立列项,而我们的《名录》却将其笼统地划入大而无当的“民俗”类中。这种做法不但很容易造成了学科体系的混乱,而且也不利于与国际接轨。这种做法值得商榷。[16]

(三)保护模式缺乏科学性、系统性

“世界记忆工程名录”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之一。但在近些年的保护实践中“重形轻神”。

宋兆麟在《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界定问题》中是这样认为的,非物质文化保护中的“记忆工程”,如录音、录像、进博物馆只是一项基础性保护工作,不能成为最高目的。近些年的保护实践中“重形轻神”、“空壳化”。[19]

王宁《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步》中说,现代信息处理的技术日渐发达已经可以再现许多事象但是, 仅仅把他们拍成照片甚至拍成电影, 只能是一个个具体节目的存留并不等于抢救和保护。内在的艺术底蕴起码在当今还难以“克隆”即使全部“克隆”下来, 也不等于抢救和保护。因为抢救和保护与历史的保存不是同一个概念。[2]

刘魁立在《培育根基 守护灵魂——中国各民族民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一文中指出,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我以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的抢救和保护不仅要重视静态的成果尤其要关注这份遗产的各种事象的存在方式和存在过程。比如, 保存了民间故事的文字记录并不能替代它的讲述场景、讲述氛围和讲述技巧等重要过程的真实、全面的记录。民歌的文字文本还远远不能反映哭丧仪式中的悲怆情绪, 或者恋爱过程的情感交流等丰富的内涵。所以, 口头和非物质文化的存在方式和存在过程的记录、保存和保护是至关重要的。[4]

贺学君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认为“只有‘民间’的主人——广大民众才是其创造(传承)主体和生命的内驱力。”“没有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它便失去了生命之源”。[20]

(四)保护与利用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郝苏民在《回族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及保护》中说道,在无法保证和确认能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关系、并可持续发展的所谓旅游开发或以“招商引资”来开发旅游,把文化遗产的保护权直接交给开发商;或无法规可循的情况下交给旅游部门,致使经济利益驱动下的“旅游开发”,其结果本来常常是令人啼笑皆非的。[21]

麻永斌在《论贵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的“混沌陷阱”——以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为例》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发展旅游业在保护的权重分配格局中已占主导的话语地位。而发展旅游则主要以加强旅游配套设施为基本立意使得遗产没有得到真正保护,他叫做“自欺式”的保护。[22]277278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方向

(一)完善法律体系

朱祥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价值理念》中说,传统法律的理论与实践统治三百多年,虽然取得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弘扬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但是以控制和掠夺自然为成本,付出了严重的“生态代价”,导致生物多样性消失,文化多样性濒危,生态环境危机等人类共同问题,因而需对传统的法学理论与实践进行反思和变革。[6]

刘魁立在《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悖论》中提到,通过各种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形式保护传承人,给他们以相应的荣誉和地位是极好的事,是应该的但现在有的儿女把老人口传心授的一套遗产保护起来,不许与别人交流,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然而为了扩大影响、扩大传承,而不去保护知识产权,那又如何防止跨国的文化盗用呢?[23]

(二)建立界定、分类管理标准

刘锡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问题》中认为,《公约》中“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就是指的鬼神信仰、巫术、仪式等这一类神秘的精神文化。总之可以看出,各国专家们在起草并一致通过这个文件时,从世界范围来说,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口头文学(口述传说、神话——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等)及语言、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和工艺技能)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 而对那些鬼神信仰、巫术等蒙昧精神文化部分, 是并没有明确列入保护名单之中的。没有明文列入公约的保护对象, 并不说明鬼神信仰(包括祖先崇拜等)、巫术迷信等神秘文化不属于非物质遗产或民间文化。[17]

于是, 如何看待鬼神信仰、巫术迷信等, 特别是巫术, 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进入启动和实施阶段时,便成了一个众所关心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需要理论工作者作出回答。[17]

王文章和陈飞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中也提到,民族性是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标准:“其是否具有确认各民族和有关文化社区特性之手段的作用,其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使各民族和各社区关系接近的重要作用,其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所以说,越是民族的就越有可能具有世界性的重要文化价值。[13]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流变性,使人们对它的评价标准,往往受到特定社会、时代、环境、审美的影响。同一个项目,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对其往往会有完全相反的价值判断。因此,今天我们在认定项目时,要持一种特别慎重的态度。过去多少年来不少我们认为是愚昧落后的东西,今天来看,却蕴含了许多珍贵的价值。今天我们的判断,仍要受时间的检验。[13]

(三)完善保护模式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指导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1]234

1. 重视保护的整体性,避免“空壳化”

2003,乌丙安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期间提到淮河地区为“申遗”。没事就跳花鼓灯,是撑得?还是饿的?实际上,人们只有在祭祀大禹王的时候才跳花鼓灯,是希望不要再发大水了。他说,如果这些问题都没有搞清楚, 那么保护的只能是空壳。[9] 

陈莉《从民间传统娱乐文化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认为传统文化的内在精神和文化底蕴的缺失也存在于民间传统娱乐文化的保护工作中。她认为“这种内在的艺术韵味往往是由于落后的乡村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的。”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步伐的加快,民间娱乐的场所也就随之消失。[24]

刘魁立在《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悖论》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这样一个悖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打上了市场经济的烙印。保护传统文化和容易受到市场经济的干扰。这也就不难解释“空壳化”问题了。[23]

2. 重视传承人的保护

宋兆麟在《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界定问题》中说“非物质文化是依物质文化而存在的, 后者是前者的重要载体,因此非物质文化保护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万万不可顾此失彼……我为什么特别强调搜集物质文化呢? 人是文化的载体,与人有关的物也是文化载体,但人是有生命的,到时候会离开人世的,而物却是无生命的,保管得好可以长期保存下来。”前文中举出向云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讲到,除“非物质”外,也要重视“物质”即“人”和“行为”,也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19]

王文章,陈飞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要以传承人为核心主体,通过传授、培训,以及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得到传承, 传承人的地位得到尊重”。[13]

樊祖荫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干问题的思考》进一步认为,重视对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主体——传人及班社和整个文化环境的保护,才能够达到保护口头和非物质文化的理想结果——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自然的传承和延续。[25]

3.多方借鉴保护模式

1)国外的保护经验

罗素在《中国问题》中说过,假如中国人能对西方文明自由的吸收其优点,扬弃其缺点的话,他们一定能从他们自己的传统中获得一线生机的成长,一定能产生一种糅合中西文明之长的光辉业绩。[26]42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收录的刘京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以日本濑户地区的陶瓷文化为例》,顾军、苑利的《法国文化遗产普查给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林和生的《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色音的《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与文化政策》,[越南]潘清海的《越南顺化城的展览和保护活动》等学者的文章,都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借鉴作用。

2)其他学科的保护经验

邹吉辉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的紧迫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力措施之一就是将“非遗”建档纳入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落实“非遗”建档责任, 规范非遗建档行为, 依法开展非遗建档。[27]

李林悦在《试述档案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借鉴意义》一文中提到,通常所说的档案工作是指狭义的档案工作,是指围绕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保护、统计、编研、利用而形成的一系列具体业务工作。概括起来说,档案工作的内容可以分为收集立档、保管保护、开发利用、宣传教育四个方面。[28]

(四)协调保护与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郝苏民在《UNESCO的新动议与我国口头/非物质遗产的抢救保护和申报——以西北人口较少又无文字的民族遗产为例》一文中说道,民族文化遗产是民族现存文化的记忆;是深深的民族自豪感的源泉,是对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的重要贡献;保护文化特征是当务之急;而遗产保护又绝不能仅仅局限于有限的几个国际旅游点。[29]

郝苏民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与语言问题的讨论——从甘青“小民族”语言说起》中分析其中一种原因来自于对“政绩”“现代化”“改善生活条件”“城镇化”盲目追求,“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艺术、知识信息等出于尚缺完整体系的机制保护而不断流失与遭受解体。”[30]

结语

综上,从政府官员到专家学者、从官方到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不断的深入与发展。可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日趋成熟,但是,我们发现非物质文化保护遗产研究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利”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分类及标准的界定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要正确体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才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有更大的提升,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路要走、很多事要做。

加快立法和体制建设,因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健全的法律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工“名正言顺”的进行下去的基本保证。也能过为民间主动参与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提供便利。加之有立法为保障,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来自于民间,传承与民间、发展于民间。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把保护作为第一要务。然而,在保护实践中必须明确区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整体性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今后努力的方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的问题,应把对传承人的保护和培养放在首位,并结合与之相关的社区环境给予传承和发展的条件。特别要提出的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还不是和系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其他学科的模式都有着借鉴作用。但是,在借鉴的同时一定要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才能保证我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汲取养料,从而推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致谢

本课题在选题及写作过程中得到李明老师的悉心指导。老师多次询问写作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思路。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不仅授我以文,而且教我做人,给予我终生受益无穷之道。在此,请老师接受我衷心的谢意!

此篇文献综述的写作过程中,还得到了师长、家人、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最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

[1]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1234251.

[2] 王宁.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步[J].中国民族,2003(03). 

[3]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1:10.

[4] 刘魁立.培育根基 守护灵魂——中国各民族民间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J].中国民族,2003(03).

[5] 向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03).

[6] 朱祥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价值理念[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3).

[7] 孙家正.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J].观察家,2003(12).

[8] 郑欣淼.保护文化遗产要注意四个问题[J].城乡建设,2011(12).

[9] 戴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困惑[J].瞭望新闻周刊,2011(07).

[10] 刘魁立.从人的本质看非物质文化遗产[J].江西社会科学,2011(01).

[11] 刘永明.权利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 [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01).

[12] 苑利.文化遗产与文化遗产学解读[J].江西社会科学,2011(03).

[13]王文章,陈飞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2).

[14] 王万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分析[J].人大研究,2011(05).

[15] 曹健,曾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难[J].瞭望,2011(05).

[16] 顾军.从《保护名录》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思维[J].江西社会科学,2011(03).

[17] 刘锡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质问题[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01).

[18] 田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三谈[J].云南艺术学院学报,2011(02).

[19] 宋兆麟.关于非物质文化的界定问题[J].西北民族研究,2011(01).

[20] 贺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11(02).

[21] 郝苏民.回族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及保护[J].回族研究,2004(04).

[22] 麻永斌.论贵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的“混沌陷阱”——以历史文化名城、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为例[C]// 陶立璠,樱井龙彦.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11:277278.

[23] 刘魁立.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悖论[J].瞭望,2011(34).

[24] 陈莉.从民间传统娱乐文化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J].文艺研究,2011(02).

[25] 樊祖荫.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干问题的思考[J].音乐研究(季刊),2011(01).

[26] B.Russell.The Problem of China[M].London:Ceorege Allrn,1922:42.

[27] 邹吉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的紧迫性[J].业务纵横,2011(09).

[28] 李林悦.试述档案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借鉴意义[J].科技档案,2011(02).

[29] 郝苏民.UNESCO的新动议与我国口头/非物质遗产的抢救保护和申报——以西北人口较少又无文字的民族遗产为例[J].西北民族研究,2003(01).

[30] 郝苏民.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与语言问题的讨论——从甘青“小民族”语言说起[J].甘肃社会科学,2004(05).

《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献综述.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
下载文档
热门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