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程序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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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程序及相关
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保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成立健全育人机制,培育优良校风、学风,增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辽宁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遵法律、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利,是对学生偏离大体行为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置,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三)记过,处分期限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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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校观察,处分期限12个月;(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一路违纪的,按照情节轻重,别离裁处。
第八条违背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熟悉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且本人能主动揭发揭发、踊跃配合学校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背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群体违纪的首要分子;(五)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六)其它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情节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受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处处分的,原处分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归并执行。
第十一条处分一般应当在处分期限到期时予以解除;处分到期前一个月,受处分本人应当提出解除申请,并填写《辽宁科技大学解除纪律处分记录表》,导师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出具《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
受到记过和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对错误有深刻熟悉并表现良好的,处分到期前经本人申请、导师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但实际执行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距离毕业不满一个完整处分期(六个月或十二个月)的学生违纪,受处分期限可以少于一个完整的处分期,符合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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