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09.22

【实施日期】1992.09.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失效]

【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收缴建设标准定额经费若干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刘剑锋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管理是指对从事城乡道路货运、公路客运(含旅游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汽车摩托车维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运输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军队、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专业道路运输企业内部道路运输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向社会开放并进行营业性业务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道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人多种经济形式的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 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培训,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

第六条 省、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道路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七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经营跨省、市、县公路客运,直达港、澳货运,出租车客运,驾驶员培训,汽车大修、维护、小修、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由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经营前款以外道路运输业的,由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投资者经营道路运输业的,应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营业。

(一)填写《海南省道路运输业开业申请审批表》,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经其主管部门批准(联营企业由联营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个人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申请者的经营范围、经营能力和经营条件等情况,在收到开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

(三)举办外引内联道路运输业的,还须经省或市、县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持上述批件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市、县税务、保险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保险事宜;

(五)非营业性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经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六)申请经营联运服务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道路运输企业需要进行基建的,须按前款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筹建手续;筹建结束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开业申请和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个人以及临时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的营运车辆数和车型,由车籍所在地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的,应向原批准机关和原登记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缴销经营许可证明、营运证、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开业,但尚未办理开业手续的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规定,到有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章 货物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货物运输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运输任务,按指令性计划下达,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实行责任运输,保证按期完成任务。重点港、站集散物资和大宗物资逐步推行合同运输。一般市场物资运输实行谁受托、谁承运的原则,托运人可择优托运,不充许搞地区或部门封销,垄断货源。

第十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在货物集散地建立货物运输配载服务中心,以利于货物畅流,合理配载,减少空驶,节约能源。

第十五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运、限运物资,必须按规定办理准运手续,方准运输。危险货物运输按《公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旅客运输管理

《海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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