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监控机制之探析

司法改革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监控机制之探析

作者:董凯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把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与检察机关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改革措施,即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而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机关中具有监督、管理、参谋、服务四大职能,主要负责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应用、案件受理、案件流程监控、结案审核、案件评查、业绩考评等工作。本文试从案件管理部门在司法改革新形势下的流程监控机制出发,为进一步保障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检察机关 案件管理 案件流程 监控

        作者简介:董凯,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88

        一、案件流程监控之概述

        (一)案件流程监控的定义与理解

        案件流程监控的定义,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727日印发并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

        上述定义明确了以下四点:一是明确了案件流程监控的对象。是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同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这正符合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均有监督的权力。二是明确了案件流程监控的时间。对正在受理或者办理的案件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来看,时间节点应该在流程结束之前,这就要求案件管理部门要做到及时监督和同步监督,保证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将问题在案件流转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之前解决完毕。三是明确了案件流程监控的内容。即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监督。案件管理部门主要对案件期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文书制作、违规办案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对于实体性问题,原则上没有监督的必要,但如果发现有重大错漏和失误,也应提醒办案部门或承办检察官予以纠正。四是明确了案件流程监控的范围。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方面、阶段均可以进行流程监控,做到了全面覆盖、整体监督,充分保证执法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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