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进行工程建设、采矿活动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采矿活动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建议的活动。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设区市和县级国土资源局(或矿产资源管理局、地质矿产局,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及要求

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三个级别。地质灾害易发区按照《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交通、水利、市政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可在现场踏勘后,综合考虑项目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程度,确定是否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可以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应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但需提交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书面意见;

虽处于地质灾害不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但建设工程自身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也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主要矿种的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合并进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单独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前款所指矿山建设项目不包括超出矿山开采许可证登记范围选址建设的选厂、冶炼厂、尾矿库等与矿山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工程建设项目在改变原评估确定的用途和规模时,应当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重建、扩建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规划区,由项目业主或规划管理部门自行选定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评估。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具有甲、乙、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

外省的单位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并到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程序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以下简称“部颁技术要求”)。评估区范围应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一致,原则上在用地范围或规划区边界基础上外扩1000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具体流程是:地质灾害评估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收集相关地质环境资料——现场踏勘——分析确定评范围及级别——资质和项目备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调查(含简单勘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或说明书(以下简称评估成果)——专家组评审——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提交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评估单位接受项目委托后,应当在1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局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评估单位资质、承担项目人员、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等(详见“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评估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分别取得项目所涉及区域县级国土资源局意见后,到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的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二级、三级评估项目的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具备上述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成果主要编写人员应是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调查的主要人员。

第十四条 评估单位应当强化内部管理、严格自律,排除干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开展调查成果编制工作,保证提交资料真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客观公正评估成果。

评估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进行野外验收(核查),对评估成果成果进行内部把关,出具本单位初审意见。

评估成果中的项目负责人、编写人员、审查人应当由本人签名。

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审查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当经过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格的专家的技术评审,应当符合部颁技术要求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同时符合相关建设项目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由评估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评估成果应有57名专家、二级评估成果应有35名专家、三级评估成果一般应有3名专家。

评审专家由评审组织者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技术专家库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中随机抽取,确定一名评审专家组组长,并报告成果备案部门

实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中不得有评估单位的专家或者与评估单位、建设单位和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

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技术评审,应遵循独立审查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原则。

技术评审由专家组组长召集评审会。评审专家应当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对评估成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技术审查。各审查专家必须出具署名的审查意见,并由专家组长提出专家组审意见书专家组成员共同签名,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一级评估成果评审时,评估单位总工程师应到评审会现场解答专家质询。凡项目技术负责人或者一级评估成果总工程师未到评审会现场进行答疑的,专家评审组不得进行评审。重大项目或有争议的项目评估成果,评审专家应到现场核查。

专家评审组审查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评估成果,须按评审意见及相关要求补做工作,然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五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

第十九条 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分级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成果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三级评估成果报送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备案。

跨设区市、县(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的评估成果,报送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评审后,评估单位应评估成果及其成果备案表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并在一个月内到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应由提交如下材料: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说明书)”及电子文档1份。其中包含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估委托协议书、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以及评估成果附件、附图等。

2、“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表”(样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2)一式8份(其中1份装订在评估成果内),电子文档1份;

3、评审专家个人署名的评审意见和修改意见,以及相应的修改说明。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和单位资质备案表1份(原件)。

第二十一条 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的部门,必须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人员资格、评审专家资格、审查程序、备案表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以及评估单位和建设(规划)单位的承诺是否明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后,受理备案的国土资源(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查。一级评估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抄报国土资源部备查。二级评估成果由市国土资源(矿管)局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三级评估成果由县级国土资源(矿管)局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备查。

备查材料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电子文档1份,备案登记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都要妥善保管备案材料,建立评估成果备案登记台帐和信息数据库,便于备案登记信息的检查、使用、统计、汇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评估成果质量终生负责,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质量直接责任人。

评估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跟踪检查和后续服务制度。建立评估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评估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人的签章必须真实。

禁止评估单位弄虚作假、变相降低评估成果水平或出具未经评审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对评估成果审查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审专家应对评估成果中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建设项目的适宜性作出明确结论,并针对不同地质条件提出具体的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建议

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成果、缺乏充分依据的防治措施建议或者防治措施建议模糊不清的成果评审专家不得通过评审。否则,评审专家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规划单位应当按评估结论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为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内选址的一般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出具书面意见(格式见附件3);

2、对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核查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评估成果备案登记表中对是否同意备案签署意见;

3、对建设单位履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参与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以及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赣国土资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备案表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估单位

代表人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编号

评估类型

建设工程

规划区

矿山

评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合同签订时间

计划提交

报告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担项目

主要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

注:此表一式3份。份留存备案部门,1份存评估单位,1份提供评估成果备案使用

附件2

备案编号:

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

建设项目:

评估级别:

评估单位: (盖章)

备案时间: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制

1

建设项目或 规划区名称

评估级别

建设或规划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用地性质及面积

电话

传真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评估资质

名称及等级:

电话

证书编号:

传真

成果名称:

址: 县(市、区) 乡(镇)

地理位置:东经: 北纬:

附用地图或规划范围图及拐点坐标

2

报告主编:(签字) 联系电话:

专家组组长:(签字)

(评审意见书另附)

3 有关承及备案意见

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的承

(单位盖章)

建设或规划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 的承

(单位盖章)

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对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单位盖章)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单位盖章)

对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

(备案单位盖章)

注:此表一式7份。2份留国土资源行政备案部门存档,1份存评估单位,4份随评估成果提供建设(规划)单位使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表填表说明

1、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部门填写。由11个字母及数字组成,编号规则为:

1位:评估级别,用罗马数字表示;

2位:备案的设区市代码,用大写字母表示,南昌市为A,赣州市为B,宜春市为C,吉安市为D,上饶市为E,抚州市为F,九江市为G,景德镇市为H,萍乡市为J,新余市为K,鹰潭市为L;省厅备案为0

34位:备案的县(市、区)代码,用县(市、区)名称前2个中文字的第1个拼音小写字母表示;省厅和设区市备案为00

58位:备案的年份;

911位:备案的顺序号,由备案单位按受理顺序编号;

2、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名称或规划区名称。

3、评估级别: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确定的评估级别。用Ⅰ级、Ⅱ级、Ⅲ级表示。

4、评估单位:承担评估工作的单位名称。

5、备案时间:评估单位报送备案的年月日。

6、用地性质及面积:按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试行)”填写,一般按三级分类,部分(如21232527)可按二级分类。规划区填写规划区级别,如县级城镇规划区、县级开发区、……。面积用公顷表示。

7、评估资质:填写资质名称、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8、地址:用地具体所在的行政区位置,如涉及几个乡、村应分别列出。

9、地理位置:用经纬度区间表示,精确到秒或分。

10、用地图或规划范围图:在地形地理底图上标出用地或规划范围外廓,并标注主要拐点坐标。图的比例尺以在预留框中反映用地或规划范围全貌为原则。

11、评估主要结论:扼要说明评估级别确定依据、评估资料基础,概述针对具体灾种的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和建设适宜性的结论性意见和主要建议。由报告主编人签名,以示负责。

12、专家组审查结论:概括审查的结论性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名,以示负责。另附评审专家组成员签名的书面审查意见书。

13、评估单位对评估结论负责的承诺:可以表述为:我单位对本评估成果资料的真实可靠性、评估依据的充分性和评估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14、建设单位或规划单位按评估结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承诺:可以表述为:我单位将根据评估结论和建议,按照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或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5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国土资源局对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设区市或县级国土资源局对评估结论专家评审结论是否符合实际,以及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16、对建设项目或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意见:可以表述为“评估单位具备相应资质;评估级别符合规定;评估结论明确;评估成果已经过具备资格的专家审查。予以备案。”

附件3

地质灾害不易发区建设项目说明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位置

镇(乡) 街道(路)

项目类型

用地面积

公顷

用地范围及周边地形地貌

所在地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情况

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理由

经办人:(签名)

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对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注:此表一式3份。1份出具部门留存,2份提供办理有关手续使用

《江西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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