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

论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于人大代表的提名、选举程序,公民和有关机构都是给予重视的。但是对于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却不是很完善,合理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对于选举人大代表也是有重要作用的,必须从根本上畅通我国的人大代表退出路径。关键词:退出机制罢免辞职改革和完善现行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使得有那些履职能力差,违法乱纪等行为的人大代表能够通过规范的退出机制将其的代表资格予以终止,并且能够补选出适合的新任人大代表。所谓“请神容易送神难”,人大代表退出机制必须发挥效力,才能更好的为人大的选举和监督服务。一、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问题我国关于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为《代表法》终止代表资格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种: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第二,辞职被接受的;第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第四,被罢免的;第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第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这几种情形中,相对于其他四项情形,罢免机制和辞职机制比较模糊,现实中并不是很好操作,本文仅就罢免和辞职为切入点,来讨论我国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
(一)辞职制度辞职也是我国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之一。《选举法》49条规定了代表向谁提出辞职,而何种情况下可以或必须辞职及应经过什么程序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模糊的规定使得辞职这种退出机制发挥作用有限。对于不愿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如果其坚持不辞职,那么很难终止其代表资格,但从实践来看辞职制度很难发挥作为代表退出机制的作用,代表身份更多地意味着一种政治荣誉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职务和责任。同时,人大代表身份还意味着一定的身份特权,代表身份的荣誉和权利属性使得许多不愿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一般不会主动辞去代表职务。(二)罢免制度我国的选举分成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这就决定了罢免也分为选民对代表的罢免和原选单位的罢免。在实践中,两种罢免机制尚未发生作用的表现及原因各异。1.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即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法》第47条规定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47条和50条第一款规定,罢免程序为:原选区选民联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选区过半数选民表决通过。2.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程序罢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即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按照《选举法》48条和50第二款
《论人大代表的退出机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
下载文档
热门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