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看守所就应该剃光头吗

进看守所就必须剃光头吗?

据笔者所知,嫌疑人被依法定罪后关进监狱按照惯例是要剃光头的,可不知从何时起被关进看守所的嫌疑人竟然也要被剃成光头。公安莲湖分局看守所剃光职业打假人林枫的头就是典型一例。

职业打假人林枫在西安打假收取感谢费被当事单位举报,公安莲湖分局以涉嫌诈骗将其关进看守所,七天后林枫被家人取保候审,当林枫走出看守所时,人们发现原来的一头浓发不见了,被剃成了光头。

笔者不禁要问,人有可能犯嫌疑,但犯嫌疑并不等于嫌疑犯,看守所也不同于监牢。有权按照监狱的规矩给嫌疑人剃光头吗?任何人的头发是自己长出来的,是“人身”的组成部分,属于人的肖像。而“人身安全和肖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那么,看守所给嫌疑人剃光头不是侵犯人权吗?

需要指出的是,一个人被怀疑为嫌疑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靠假设。即使有一定的嫌疑也与头发无关。岂能一关进看守所就要给人剃光头,这样一来,嫌疑人至少在一段不短的时间里,将不得不顶着刺目的光头,去会见自己的亲朋好友甚至参加社会交往,那种羞辱、尴尬的情形我们可想而知。林枫为了遮丑不是就卖了顶帽子吗?中国有句老话叫“削发代首”,剃头不等于是杀人吗?!

必须指出,进看守所必须剃光头,这明显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司法程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在这里,“无罪推定”变成了“无罪推光头”,岂不荒谬?

在古代中国秦朝开始,剃光头就是一种刑罚,叫做髡刑,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和鬓毛这是一种羞辱刑,意在从人格上贬低犯人,在精神上对犯人予以打击。这通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被经常采用。

纵观现代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无明文规定嫌疑人或犯人必须剃光头,但好象是约定成俗,各看守所、监狱及劳改农场里都普遍将犯人剃成了光头。其用意到底是什么呢?是为了方便管理?是为了讲究卫生,防止长虱子?是为了统一形象?我无法看出剃光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那么剃光头有合法性吗?

咋一看,法律没有规定剃光头是刑罚,那么剃光头就不是"法外用刑",也就不违法。其实,给犯人剃光头涉及到基本人权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给犯人剃光头,但是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第十条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那么剃光头这种带有侮辱性、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是明显违反《公约》的,应当予以禁止。

犯人有没有人权的问题目前已无多大争议,但是犯罪嫌疑人或罪犯享有多少人权以及相应的保证措施和制度却仍然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

其实剃光头就是一种下马威,不管一个人在外面多么骄狂多么凶恶,只要进了号子,就得让他知道自己身在何处,现在是什么地位,以利于改造和教育。

我在为一位老总担任辩护人时,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后,有关人士问我的第一句话居然是:"他有没有被剃光头?"问及原因,一个字:丑!

然而我们却看到,剃光头竟也有等级之分贵贱之别! 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王怀忠从正式批捕到二审死刑判决期间一直保持着他那精致的"领导背发",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虽然是个大半秃顶,临刑前头上几撮毛也是梳得错落有致。上文所提及的那位老总也没有被剃光头,原因很简单,为了照顾好他,对有关部门打了招呼。

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剃光头从表面上看只是司法系统内的一种形式,能否公平公正对待也只体现了形式正义,但是没有或失缺这种形式正义,司法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就更是无从谈起。可以这样认为,一个触犯法律的人从被刑事侦查那天起,我们仅从他的头发是否被剃光,就可以大致预测到此案是否具有真正的实质正义或程序正义。

男性罪犯一入狱,监狱就给其剃光头――这不仅是一种惯例,而且似乎还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必须要做的事,所以我从小到大所看到的那么多的男性罪犯,无一例外都被剃了大光头。对此,笔者也是司空见惯了,直到有一天,我的脑海里突然冒出一个问号:监狱有权强行给罪犯剃光头吗?

前几天,我目睹一群被押送转移的男性罪犯,个个都是大光头,和周围人群精心梳理的时髦发型形成了极其强烈的对比,当时我的心咯噔一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罪犯为啥个个都剃了光头?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被迫?自愿恐怕不可能,尽管留光头也是一种另类时尚,但不会人人都喜欢;要是被迫,那么监狱有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利吗?

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未见罪犯进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该法授予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该法倒是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而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显然是对罪犯的一种侮辱。在现代法治社会,对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监狱强行剃光罪犯的头发,并没有法律依据,往轻里说是不妥,往重里说则是侵犯了罪犯的权利。

怎么理发,应是每个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的权利,是一种天赋人权。无论在我国,还是在外国,头发都非同小可。有些人以明志,如我国清末时,男人们以剪掉大辫子表示对旧时代的决裂。有些人以彰显一种生活态度,如我国古代有的诗人,留一种高高的特殊发型,以示自己与众不同,志向高洁。更多的人将头发当成美的载体,精心梳理,作为对美的追求。头发甚至关乎人的生死,明末清兵入关时,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当时许多人为了自己的信仰,宁可死也要留住自己的头发。由此可见,头发的极端重要。

罪犯也是人,也有爱美之心。一方面,他们对美的追求,是对心灵的净化;另一方面,美对他们来说,也是促其好好生活重新做人的一种感召和力量。

罪犯犯罪入狱,当然要失去一部分权利,包括一定程度的自由,接受法律的惩处,以此洗刷罪行,警示世人。但罪犯并没有完全丧失自己所有的权利。笔者以为,监狱不应强行给罪犯剃光头,罪犯完全有留自己喜欢发型的权利(只要这种发型不妨碍他人,不影响服刑,不妨碍监狱的工作)。

司法机关抓罪犯入狱,并不仅仅着眼于对罪犯的惩罚,更重要的是对罪犯的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改造罪犯,尽管方法很多,但无论如何不能让美缺席,要对罪犯进行美的教育,要时时刻刻让罪犯感受到美,让美对罪犯进行充分的熏陶,不仅要让罪犯看到周围环境的美、先进人物心灵的美,也要尽量使其自己在不被限定的范围内美起来,对美有所追求,比如留个自己喜欢的发型。而这,在罪犯向守法公民的改造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假如监狱弄得罪犯连爱美之心都没有了,监狱的工作便是失败的,而罪犯也是断然不会改造好的。

罪犯关于自己头发的权利,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小小的细节,其实并不尽然。假如每一个权力机关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合理运用公权,都能充分尊重公民应有的权利,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进程才能加快。我们欣慰地看到,这些年来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应有权利越来越尊重了,对罪犯的管理越来越依法办事了,越来越人性化了,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尽量满足罪犯的要求。如重庆市黔江区21岁男青年蔡孟林被枪决前要求与家人合影被允许,成为我国第一个刑前能与家人合影的死刑犯2003412东方网)。再比如,200318,服刑期间的张要辉向永州市看守所写了一个要求请假结婚的书面报告,最后公安部作出了同意结婚的批复,张要辉由此成为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罪犯(2003516新华网)。

笔者觉得,在现代法治社会,所有人的应有权利都应得到尊重与维护,因为只有这样,每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尊重与维护。笔者之所以追问罪犯关于头发的权利,用意也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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