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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鄂检发装字[2008]7【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检发装字[2008]7号)机关各内设机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经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省院机关车辆管理,根据有关车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省院机关车辆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定编控制,保障重点,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对省院机关车辆实施科学、有序管理。第三条计划财务装备处是省院机关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省院机关车辆定编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实行车辆定编管理;(二)对省院机关各处(室)的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省院机关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评,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员的信息资料档案;(四)负责省院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车辆保障和调度;(五)负责省院机关车辆牌证管理、年度检验及车辆报废更新调剂工作;(六)负责省院机关车辆维修保养、投保事宜、事故协处和事故理赔工作;(七)负责车辆油料保障工作;(八)负责省院机关车辆管理其它工作。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四条省院机关车辆使用管理采取各处(室)具体负责和职能部门监督协调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第五条各处(室)车辆应指定专人驾驶、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第六条各处(室)车辆管理和使用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车辆派遣、油料使用、车辆报修工作等,制定本处(室)车辆管理具体办法,研究管好、用好车辆的具体措施,抓好车辆管理工作落实。第七条严格实行车辆使用派车单制度。各处(室)应确定专人负责签发《派车单》。工作日在省内使用车辆,凭处(室)领导签发的《派车单》出车;出省使用车辆,由本处(室)主要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签发派车单;节假日除值班备勤车辆和经院领导批准外出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入车库或停车场停放。第八条机关门卫和车辆值班人员应对出库、出场车辆严格检查,无《派车单》的车辆不予放行。对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领导临时交办的紧急任务的车辆,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派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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