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着,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着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的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着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之一:

  一、从事环保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

  (二)作为成员参与两项以上设区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课题应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三)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两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和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

  (四)作为成员参与制订、修订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技术条例、新监测方法等一项以上。

  二、从事环保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成员参与一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二)作为成员参与大中型一项以上环境工程招标。

  (三)作为成员参与三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四)作为成员参加一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制定和实施。

  (五)作为成员参加一项以上环境技术的开发、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消化、吸收的工作。

  (六)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一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

  三、从事环保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一项以上。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设区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一项以上。

  (三)作为成员参加一项以上环境标准的制订。

  (四)作为成员参加一项以上设区市级环境规划或主持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五)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六)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数据处理、分析、环境质量报告编写等全过程技术工作。

  (七)完成监测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或开发应用监测新技术或新仪器一项以上。

  四、从事环保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两项以上。

  (二)参加编制年度科技或监测计划两年以上。

  (三)参加新技术推广或对企业三废治理提出工艺技术改进方案两项以上,并被采用。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

  三、被省(部)级以正式文件列为成果推广项目的课题或研究成果的主要参加者。

  四、被省(部)级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研究成果主要参加者。

  五、研究成果在实际应用中,有一项以上解决了所在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或找到解决环境问题对策,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或明显改善的主要参加者。

  六、作为技术骨干承担的大型一项以上或中型两项以上或小型五项以上环境工程,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为有效解决所在地环境问题,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七、开发应用新技术,或消化、吸收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一项以上,在实际应用中获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主要贡献者。

  八、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两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九、在监测技术工作中,其成果有一项以上被国家、省、市(厅)级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的获奖者。

  十、在国家或省级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控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十一、在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优秀)实验室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骨干。

  十二、主要参与制订、修订环境法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等,其技术管理成果有一项以上被正式推广应用。

  十三、对企业三废治理设备实施技术管理,能保证企业设备连续正常运转,被企业和环境部门认可,并取得明显的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着作(主要编着者),撰写有一定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着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五、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在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证书为准)。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3、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被采用。

  4、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一项以上,并取得显着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5、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着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着(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着1部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

  2、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江西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
下载文档
热门推荐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