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

 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
  (2013-2015年)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的核心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以下简称“四节一环保”),精髓是因地制宜。
  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加快发展绿色建筑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广绿色建筑,做好“四节一环保”工作,是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内容,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提升工作,以本土优势彰显青岛特色,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1.转变理念,率先发展。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有条件的区域和项目积极探索建设高标准、合理投入、低能源和资源消耗的绿色建筑。
  2.全域统筹,因地制宜。坚持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同时,要结合各区域实际条件,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条件和自然资源,充分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合理规划、积极有序地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3.示范先行,全面推进。建设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绿色生态示范社区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城区危旧房改造、新型农村社区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城乡建筑绿色发展。
  4.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各类要素参与绿色建筑发展,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发展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到2015年末,25%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50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在城镇新建建筑中的应用面积达到30%以上。完成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10个,完成集中供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65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创建3个以上绿色生态示范区(西海岸经济新区、红岛经济区、蓝色硅谷),创建3个以上绿色生态示范社区。
  三、重点任务
  (一)转变发展方式,开展全市绿色建筑行动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建立绿色生态区指标体系,在小城镇建设、旧城危旧房改造中,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建设项目规划指标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作为土地招拍挂前置条件。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人防办、西海岸经济新区管委、红岛经济区管委(筹)、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各区、市政府
  2.大力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管。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
  3.积极推进绿色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加强绿色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建设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4.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要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积极推行绿色施工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研究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鼓励有条件的项目进行低能耗试点建设。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5.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严格落实《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关于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有关规定,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积极推进被动式太阳能采暖。研究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研究完善建筑光伏发电上网政策,加快微电网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稳步推进太阳能光伏在建筑上的应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6.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住宅产业化和建筑工业化、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和推广。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7.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可再利用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加大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防火与保温性能优良的建筑保温材料等绿色建材的推广力度。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镇规划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工作。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各区、市政府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1.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安装分项用能监测系统,鼓励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全面推进公共建筑用能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公共建筑能源统计、审计及公示制度,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改造示范工作,促进公共建筑加强用能管理,降低建筑运行能耗。开展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指标和能源消耗权交易机制研究,逐步建立建筑能源消耗权交易市场,争创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示范城市,推动公共节能改造。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机关事务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政府
  2.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建立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
  3.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贯彻实施《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编制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技术标准、使用规范,推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因地制宜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园区建设。到2015年年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4.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因地制宜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所有具备条件的新建和改造项目均应按用热量计收热费。
  责任部门:市市政公用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创新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按照“全市统筹、明确责任,区市联动、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改善民生”的原则,以建筑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重点,积极引导企业进入,大力推进集中供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市政府
  3.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分工合作,分别负责建筑外围护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要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和统计工作,制定具体改造规划,科学有序推进。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制定改造方案要充分听取有关各方面的意见,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少扰民,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
  (四)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现代化
  1.转变住宅产业发展模式。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以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为核心,以模块化建造为突破,以主体结构及构件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标志性生产方式,以设计标准化、结构和建筑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为特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及与其配套的相关产业链,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研究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和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为重点,加快实现建筑业从半手工、半机械化模式向现代建筑工业化模式转变。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各区、市政府
  2.推进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加快制定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和规范,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政府主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和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要逐步全面实行全装修,鼓励其他住宅项目实行全装修。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各区、市政府
  3.创新住宅产业运行机制。结合住宅产业化和低碳科技、智能化科技的开发应用,打造一批高端要素集聚平台和产业化基地,加快科技、人才、资金、服务等要素的集聚,加快标准化住宅体系、工业化建筑体系和通用部品配套体系的建设与推广。吸收物联网、智能化楼宇、集成智能家居等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加快绿色住宅成套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出台住宅产业化有关规范、标准和制度,逐步构建房地产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发展体系。
  责任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4.加快物业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从低技术含量、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服务创新型转变,着力构建现代物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维修、养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方面的功能,进一步健全建筑经常性维护保养机制,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以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为方向,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培育一批物业服务龙头企业。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
  建立绿色建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二)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农房建设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获得国家绿色建筑星级评价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规划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
  加强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绿色建筑、规范建筑物拆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逐步完善绿色建筑法规体系。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区指标体系、住宅全装修技术导则等标准细则,加快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四)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小城镇建设、旧城危旧房改造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规划建设中,要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五)强化能力建设
  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活动,加强对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评价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六)开展绿色建筑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识。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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