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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陕劳社发[2006]88【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8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200512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提高其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12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含)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000元至1500元(含)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增加后不足1070的,补足到107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不足1565元的,补足到1565元。
(二)在执行第一款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2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缴费年限满20年至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缴费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三)对200412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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