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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9【字号】桂政发[2001]64【施行日期】200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1〕6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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