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纪委关于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7-13    点击量:1348

中共河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冀纪字〔2007〕3号

中共河北省纪委
关于对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
借机敛财进行集中整治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省直工委、省直纪工委:
  近年来,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少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问题在有的地方又有所抬头。有的讲排场、摆阔气,动用豪华车队,招摇过市;有的到处打招呼、下请柬,大摆宴席,广收礼金;有的掩人耳目,分批设宴,敛取钱财;一些领导干部不顾影响,不分场合,随请随到,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等等。这些问题腐蚀了干部、助长了歪风,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狠刹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的歪风,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进行集中整治。
  一、加强教育,大力提倡弘扬移风易俗和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
在集中整治中,要以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突出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纪条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注重利用典型案件,强化警示教育,并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坚持移风易俗,反对陈规陋习;坚持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坚持操守自律,反对以权敛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严格执行和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抵制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为广大干部和群众做出表率。
  二、从严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
  按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在处理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上,坚持对领导干部高标准、严要求。为此,重申和提出以下纪律规定:
  (一)严禁领导干部为子女大操大办婚庆事宜。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禁止各级领导干部婚丧事大操大办的暂行规定》(冀纪[2002]5号),操办婚庆事宜不准利用职权发送请柬或以其他方式,邀请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系的单位或人员参加;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和物品;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包括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不准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不准用公款报销和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支付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领导干部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二)严禁领导干部借操办丧事之机收钱敛财。操办丧事不准通知与本人履行职务有关系的单位及人员参加,不准接受其赠送的现金和物品,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严禁领导干部以庆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晋升、乔迁、出国(境)、生日、升学等之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四)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邀参加亲属之外人员举办的结婚庆典及其他喜庆活动。
  三、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违纪案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方式,加强监督检查。要认真受理举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对于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讲排场摆阔气,巧立名目收钱敛财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规收受的钱物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对个人动用公款向领导干部送钱送物的,依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责令其如数归还所动用的公款。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重点查处,公开曝光。
  四、超前监督,建立健全有效防范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度和跟踪检查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子女婚事必须于10日前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形式、规模和邀请人员范围等;操办丧事要即时报告。单位接到婚庆报告后,要予以提醒告诫,并实施跟踪检查。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要于15日内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过程及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摸索规律,针对薄弱环节和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有效防范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将整治工作作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所有领导干部都要在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同时,对分管的系统和单位负责。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姑息放任,不制止、不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改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严肃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为确保集中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各设区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将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要于11月底前将开展集中整治的情况报告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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