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

一、干部选拔应遵循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选用政治立场正确坚定,忠于党的事业,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后备人才;要拓宽视野,任人唯贤。

(二)民主集中、注重实绩的原则。把考察中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的情况和平时的工作表现作为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全面考察工作实绩,用公开选拔、差额竞聘、择优选用的方法选拔实干、出众的人才。

(三)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原则。从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出发,充分考虑班子成员的年龄、学历、性别、政治面貌等因素,将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一般工作人员充实到中层干部中来。

(四)相对稳定、合理交流的原则。在保持中层干部相对稳定和充分考虑工作连续性的同时,积极贯彻干部交流政策。

二、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具有较高的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热爱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作风民主。

(二)资历条件:懂业务,工作成绩突出;具有1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近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学历条件: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先。

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申报拟聘职位。按照干部任免有关规定,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班子职数配备标准。

(二)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根据拟聘职位申请经核准同意后,结合本实际制定竞聘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推荐职位、推荐条件、推荐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由领导班子(或党总支、支部)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后,在公示栏公布。

  (三)民主推荐。由领导班子(或党总支)组织。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进行。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般应达到全体工作人员(在编在职)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考察。综合民主推荐结果和现实表现,由领导班子(或党总支)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在考察中,要特别注重考察候选人的德行表现与工作实绩。考察时要与工作人员代表座谈,座谈人数不得少于本办工作人员人数的60%,谈话对象随机抽人。谈话时,同意率应不低于谈话人数的80%,否则被考察人不得提拔聘用。民主测评的对像是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参加的测评的人不能少于应参评的三分之二,对测评对象的满意率不能低于80%。

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五)讨论研究。根据考察情况,领导班子或党总支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六)公示。对拟任人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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