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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2002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国家机关房改字[2002]28【失效依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印发2008年底以前废止或失效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外发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05.13【实施日期】2002.05.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2002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2002]282002513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1/2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2公积金年度(200271日至200363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2002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均为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10%。高于规定比例8%的单位缴存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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