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竞价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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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县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合同

项目编号:宜县采竞﹝2015号;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为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中标通知书、竞价公告;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明、书面澄清等。
一、乙方需根据竞价公告、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按照以下采购清单向甲方提供产品
金额
(人民币: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主要配置


单位

单价

数量

合计金额:元;大写:

注:本合同价格已包含了购买货物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等货物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二、乙方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乙方于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指定收货人出具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该文件仅证明已按现状收到若干具体单位数量的货物。
甲方指定货物交接地点:甲方指定的签字收货人:
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货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货物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为此乙方须与有良好信誉记录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负担并实际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交付甲方且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取得有效的保险。否则,乙方仍应承担货物在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甲方明显不当的作为所直接引起的,但该作为不包括验收的行为。
三、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等事项按照下列约定
1.验收标准:货物须同时完全符合下列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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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应当随箱的技术资料;2)报价要约中涉及质量、技术、服务、鉴定、检验及验收的全部相关内容或其所指引的内容;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8%
2.对于一般不需经过开机运行即可进行验收的货物:
1货到后3天内,双方根据所到货物实际情形确定验收所需工作日并记载于验收记录文件中,由双方签字认可。
2验收所需工作日确定后的3天内双方包括各自根据需要所聘请的检验机构、检验专家开始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所确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若未能按双方计划完成,则应当在专家所确定的延长期间内完成,但该延长期间除非双方一致认为必要外最多不得超过双方原定工作日的一倍,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
3)若双方对验收所需工作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未适当地配合另一方共同完成验收,则除非存在合理的并可以证实的原因或验收所依赖的客观条件不足,验收最迟应当在货到后15天内完成或应当被视为完成。
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若甲方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验收及付款期限应当顺延外,乙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延期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若甲方不再需要该批次货物的,除退货外,乙方还应当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交货义务的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
3.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后并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对合格货物应签署无异议的《宜宾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以下简称《验收单》);对显而易见不合格的货物应在《验收单》上加注表示货物不合格的文字或符号,或者以其它书面异议方式提出异议,均为有效异议,但该类异议应最迟于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提出,否则除非乙方未在接到甲方异议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均应当视为无效异议。
4.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或决定暂时收取该批次货物,双方或单方应当在发现后及时记录并最迟在验收期限(含延长的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7日内签署书面证明并送达给对方一份,乙方应按照该证明将需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在送达证明之日起10日内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5.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全部中文版本是清晰的、正确的、完整的。如发现缺失,乙方应在甲方送达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需补足的资料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按本合同前述各条款项规定交付及验收。
6.对于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第一个完整的使用季节且不少于60天的期限内,或对于非季节性使用的货物在验收期限结束之日起90日内,若甲方经进一步检验或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内在的、非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缺陷,或者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但并非在验收时属于显而易见(下称“A情形”;或者在货物质.
《网上竞价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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