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不包括

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不包括高等学校设立的原则有().A.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B.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C.符合学校的长远发展D.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设立高等学校首先要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一是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是有合格的教师;三是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四是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了这些基本条件,申请设立高等学校,还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具体规定进行,由国家教委审批。普通高校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以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主的高等学
校,分为研究生层次、本科层次和专科层次。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名称为“××大学”或“××学院”,如武汉大学、武汉学院、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学院等,独立学院名称为举办学校校名加独立学院院名,名称为“××大学(学院)××学院”,如安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等。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名称为“××职业技术大学”或“××职业大学”,如泉州职业技术大学、南昌职业大学、河南科技职业大学等。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名称为“××高等专科学校”“××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如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山东职业学院等。普通高等教育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党政群系统(含国家部委署办、省级人民政府及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高校、军事系统院校和具备研究生招生教育资格的科研院所等3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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