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最新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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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职工代表大会,先由集团公司党委确定职工代表人数,再按照集团公司本部和系统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职工占集团公司系统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由各单位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召开。公司系统各企业可按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各单位在职工人数不足100人时,实行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在职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选举,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代表应由员工(含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含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代表组成。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员工代表占50%技术人员20%管理人员不超过30%单位中有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的占适当比例;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可根据需要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各单位工会组织制定

第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十一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大会可根据需要由选举的执行主席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十三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表决,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十四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五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应当按程序提前收集提案,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十六  各单位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各单位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召开集团公司系统的职工代表大会,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

十七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重大投资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裁员分流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五)对企业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免职以及聘任、解聘提出意见;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职工协商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十八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十九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二十  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五)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征集职工代表的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工会组织组织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对形成的提案先报集团公司工会预审,预审通过后召开,并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将会议资料、形成的决议集团公司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8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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