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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大政发〔20205【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
大政发〔20205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0331


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辽宁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精准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合理放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第三条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户籍居民迁往主城区、新市区的,适用本规定。
新市区户籍居民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往主城区落户。第四条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
第五条符合本规定落户本市的已婚人员,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第六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同一户籍政策区域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或就职单位集体户或就职单位注册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其中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的人员,无上述落户地址条件的,可在任意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第七条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除综合积分基础指标的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累计外,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规定在其所辖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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