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retype/zoom/86f18c050740be1e650e9afd?pn=1&x=0&y=7&raww=648&rawh=89&o=png_6_0_0_135_173_622_85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65.92592592592592&md5sum=b356e04d4a47cac884fef2615f72d085&sign=659412a8da&zoom=&png=0-13444&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2019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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