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根据《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辽教函[2007]25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认定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包括困难学生和特困学生。二、认定原则1、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2、困难学生和特困学生的认定不受名额和比例限制,但必须严格认定。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三、认定机构1、学校设立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纪检委等部门主管领导担任。下设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按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2、各学院成立院认定工作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负责人,保持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并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3、各学院成立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年级主任为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审核和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的意见。辅导员、班主任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4、各学院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班级选举产生的班干部和普通同学担任,评议小组要真实反映学生实际情况,若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小组成员评优资格,严重的按学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四、认定等级的划分及认定(一)认定等级的划分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参照抚顺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认定。认定等级分为困难学生和特困学生两个等级。1、困难学生: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经济月收入或年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平均水平,学生本人在校期间月正常生活费低于我校正常消费水平,且难以支付该生在校正常学费和生活费,经学校认定可确定为困难学生。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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