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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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10次,正确率为90.65%,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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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笔记

编辑笔记

2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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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4次,正确率为88.79%,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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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合伙制度概述

笔记

编辑笔记

3

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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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16次,正确率为95.83%,易错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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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活动规则,购买原石后自负损益。所以,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所以,A项正确。

B项:公平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合同的风险;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潘某与商家在订立原石买卖合同时知悉“赌石的”相关规则,所以不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补偿,所以,B项错误。

C项:《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同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潘某与商家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交易的性质没有产生误解,而且双方事前约定损益自负。所以,商家不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交易。所以,C项错误。

D项:《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潘某与商家订立合同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并未显失公平。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合同的订立

笔记

编辑笔记

4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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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0次,正确率为78.64%,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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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甲公司委托员工唐某订购空气净化机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收取回扣,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唐某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正确,A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代理权

笔记

编辑笔记

5

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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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23次,正确率为92.38%,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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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所以蔡永在其父母死亡时依据遗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所以,D项正确,A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物权的变动

笔记

编辑笔记

6

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丙。1年后,甲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了失踪宣告。现甲要求丙返还房屋。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无权请求返还

B丙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甲有权请求返还

C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构成家事代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D乙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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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39次,正确率为32.64%,易错项为D

解析

B项:《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管理人,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且丙对这一情况知晓,乙为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甲有权权请求返还。所以,B项正确。

A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房屋登记在失踪财产代管人乙的名下,丙对这一情况知悉,不是善意,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A项错误。

C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第二款,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民法通则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而且乙为失踪丈夫的财产代管人,乙不可随意处置房屋,所以,乙不享有处分权。所以,D项错误。乙为财产代管人不是代理人,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笔记

编辑笔记

7

甲借用乙的山地自行车,刚出门就因莽撞骑行造成自行车链条断裂,甲将自行车交给丙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乙得知后立刻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告知丙,同时要求丙不得将自行车交给甲。丙向甲核实,甲承认。自行车修好后,甲、乙均请求丙返还。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

B丙如将自行车返还给乙,必须经过甲当场同意

C乙有权要求丙返还自行车,但在修理费未支付前,丙就自行车享有留置权

D如乙要求丙返还自行车,即使修理费未付,丙也不得对乙主张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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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1次,正确率为72.64%,易错项为D

解析

CD项:《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丙合法占有乙的自行车,丙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符合留置权的条件。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项:返还请求权属于物权人和占有人。乙通知甲解除借用关系并且告知丙,甲向丙核实后,甲已经承认自己既不是物权人,也不是占有人,所以甲无权请求丙返还自行车,所以,A项错误。

B项:乙为所有权人,而且乙已经解除了其与甲之间的借用关系并告知丙,所以,乙作为物权人要求返还原物不需要甲的同意,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留置权

笔记

编辑笔记

8

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戊免除了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

C如丁对丙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在2年内要求甲、乙承担担保责任

D如甲对丁承担了全部担保责任,则有权向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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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4次,正确率为80.39%,易错项为B

解析

D项: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5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甲与乙按份共有一辆货车,将车抵押给债权人丁,若甲承担了全部的担保责任,则可以要求乙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所以,D项正确。

A项:《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戊可以要求共有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戊免除共有人甲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以应当在免除的范围内免责。所以,A项错误。

B项:《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所以甲与乙共有的汽车办理抵押,不需要登记即可设立抵押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属性,戊为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B项错误。

C项:《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债权人丁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按份共有抵押权

笔记

编辑笔记

9

甲、乙就乙手中的一枚宝石戒指的归属发生争议。甲称该戒指是其在2015101日外出旅游时让乙保管,属甲所有,现要求乙返还。乙称该戒指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甲无法证明对该戒指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证明在2015101日前一直合法占有该戒指,乙则拒绝提供自2015101日后从甲处合法取得戒指的任何证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推定乙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占有具有权利公示性

B应当认定甲对戒指享有合法权利,因其证明了自己的先前占有

C应当由甲、乙证明自己拥有所有权,否则应判决归国家所有

D应当认定由甲、乙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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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99次,正确率为55.28%,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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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状态的推定属于证明规则。占有人就其主张的占有事实不需要举证,法律推定其主张成立。由否定其主张的相对人承担证明责任。乙为现实占有人,无须证明自己的占有状态,但是甲已经举证证明在2015101日之前为合法占有人,则乙的占有状态被推翻。所以,B项正确,A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笔记

编辑笔记

10

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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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59次,正确率为96.91%,易错项为C

解析

甲邀请朋友乙来家中吃饭属于好意施惠,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无需承担责任,所以,A项正确,B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笔记

编辑笔记

11

清风艺术馆将其收藏的一批古代名家绘画扫描成高仿品,举办了“古代名画精品展”,并在入场券上以醒目方式提示“不得拍照、摄影”。唐某购票观展时趁人不备拍摄了展品,郑某则购买了该批绘画的纸质高仿版,扫描后将其中“清风艺术馆珍藏、复制必究”的标记清除。事后,唐某、郑某均在某电商网站出售各自制作的该批绘画的高仿品,也均未注明来源于艺术馆。艺术馆发现后,向电商发出通知,要求立即将两人销售的高仿品下架。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某、郑某侵犯了艺术馆的署名权

B郑某实施了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违法行为

C唐某未经许可拍摄的行为构成违约

D电商网站收到通知后如不采取措施阻止唐某、郑某销售该高仿品,应向艺术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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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81次,正确率为36.46%,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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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清风艺术馆展览名家绘画,入场券上以醒目的方式表明不可拍照,唐某未经许可进行拍照构成违约。所以,C项正确。

A项: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人,不属于艺术馆。艺术馆只是展览人。所以,A项错误。

B项:郑某购买绘画的纸质高仿版,将其标记清除。清风艺术馆只是展览人,不是著作权人,并未将权利的管理信息去除,所以,B项错误。

D项:《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 31 日。”清风艺术馆展览的是一幅古画,其著作财产权已经过期,绘画进入流通领域,所以不构成侵权。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笔记

编辑笔记

12

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3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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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200次,正确率为43.00%,易错项为B

解析

《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出售的挖掘机属于普通动产,甲与戊于61日签订合同并且完成交付,所以戊取得所有权。51日丁完成支付货款,41日丙支付了20%的货款,31日乙签订合同。所以,A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物权的保护

笔记

编辑笔记

13

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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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92次,正确率为32.81%,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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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差的绝对值在3%以上,所以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所以,B项正确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产生重大误解,没有产生较大损失。所以,A项错误

CD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所以,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买卖合同

笔记

编辑笔记

14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市场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设备一台,双方交付完毕。设备投入使用后,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提出该设备属于丙公司的专利产品,乙公司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了该设备,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停止使用。经查,乙公司侵权属实,但甲公司并不知情。关于此案,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B判令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判令甲公司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判令先由甲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再由乙公司赔偿甲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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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81次,正确率为31.49%,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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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甲公司并不知情而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制造的专利产品,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然构成专利侵权。所以A项正确,B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专利侵权行为

笔记

编辑笔记

15

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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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75次,正确率为37.71%,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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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项:《专利法》第11条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陶某并未实施制造、销售的行为,所以陶某不构成侵权,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陶某与车行构成商标侵权,所以,C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专利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

笔记

编辑笔记

16

W研究所设计了一种高性能发动机,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国均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并分别给予甲公司在我国、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AL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进口至我国销售

B在我国购买由甲公司制造销售的该发动机,将发动机改进性能后销售

C在我国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用于各种新型汽车的碰撞实验,以测试车身的防撞性能

DL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发动机,安装在L国客运公司汽车上,该客车曾临时通过我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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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82次,正确率为36.26%,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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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AB项对应(一),C项为了各种新型车的碰撞试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不符合(四)项,D项对应(三)。所以,C项构成侵权。所以,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专利侵权行为

笔记

编辑笔记

17

营盘市某商标代理机构,发现本市甲公司长期制造销售“实耐”牌汽车轮胎,但一直未注册商标,该机构建议甲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甲公司负责人鄢某未置可否。后鄢某辞职新创立了乙公司,鄢某委托该商标代理机构为乙公司进行轮胎类产品的商标注册。关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委托注册“实耐”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B乙公司委托注册“营盘轮胎”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C乙公司委托注册普通的汽车轮胎图形作为商标,该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委托

D该商标代理机构自行注册“捷驰”商标,用于转让给经营汽车轮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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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84次,正确率为30.43%,易错项为C

解析

A项:《商标法》第19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所以,A项正确。

B项:《商标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所以,B项错误。

C项:《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A项对应(二),C项对应(一),但《商标法》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可以注册,所以,C项错误。

D项:《商标法》第19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商标权的内容

笔记

编辑笔记

18

乙起诉离婚时,才得知丈夫甲此前已着手隐匿并转移财产。关于甲、乙离婚的财产分割,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隐匿转移财产,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B就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事宜发生纠纷,乙可再起诉

C离婚后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可另诉再次分割财产

D离婚后因发现甲还隐匿其他共同财产,乙再行起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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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88次,正确率为70.74%,易错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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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D项错误。

AC项:《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AC项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夫妻关系

笔记

编辑笔记

19

钟某性情暴躁,常殴打妻子柳某,柳某经常找同村未婚男青年杜某诉苦排遣,日久生情。现柳某起诉离婚,关于钟、柳二人的离婚财产处理事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损害赔偿

B针对钟某家庭暴力,柳某不能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柳某不能向钟某主张损害赔偿

D如柳某婚内与杜某同居,则钟某可以向柳某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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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90次,正确率为38.95%,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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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钟某殴打妻子属于实施家庭暴力情形,如柳某与杜某婚内同居则符合(二)的情形。所以双方均有过错不可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B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针对钟某的家暴,柳某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所以,A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夫妻关系

笔记

编辑笔记

20

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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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94次,正确率为89.69%,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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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项:《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山峰与王翠华为合法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所有权,所以,D项正确,A项错误

BC项: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变更,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夫妻关系

笔记

编辑笔记

21

贡某立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子贡文所有。贡文知悉后,自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自己全部遗产归儿子贡小文。贡某随后在贡文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小文。其后,贡文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面方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文先死亡而不生效力

C贡文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文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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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73次,正确率为62.43%,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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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贡某所立的公证遗嘱没有被变更,长子贡文为唯一的遗嘱继承人,贡文先于贡某死亡,遗嘱无法执行,所以,贡某的遗嘱不生效力,所以,B项正确。

A项:公证遗嘱的变更方式是另立公证遗嘱,贡某在贡文的遗嘱无法变更此前的公正遗嘱。所以,A项错误。

CD项: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继承概述遗嘱

笔记

编辑笔记

22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

A甲女视其长发如生命,被情敌乙尽数剪去

B丙应丁要求,协助丁完成自杀行为

C戊为报复欲致己于死地,结果将己打成重伤

D庚医师因误诊致辛出生即残疾,辛认为庚应对自己的错误出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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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83次,正确率为75.96%,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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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生命权的客体为生命,侵犯生命权的结果是造成他人的死亡,所以,B项正确。

A项:情敌剪去甲女的长发,侵犯甲女的身体权。所以,A项错误。

C项:戊想杀死己结果将其重伤,侵犯己的人身健康的权利。所以,C项错误。

D项:庚因为误诊造成辛残疾,侵犯对方的人身健康的权利。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人格权身份权

笔记

编辑笔记

23

田某突发重病神志不清,田父将其送至医院,医院使用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手术,手术失败,田某死亡。田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操作,应对田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

B医院实施该手术,无法取得田某的同意,可自主决定

C如因医疗器械缺陷致损,患方只能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D医院有权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且不会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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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85次,正确率为70.81%,易错项为B

解析

A项:《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医疗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A项正确。

B项:《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所以,B项错误。

C项:《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所以,C项错误

D项:《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医疗损害责任

笔记

编辑笔记

24

张小飞邀请关小羽来家中做客,关小羽进入张小飞所住小区后,突然从小区的高楼内抛出一块砚台,将关小羽砸伤。关于砸伤关小羽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小飞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B顶层业主通过证明当日家中无人,可以免责

C小区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D如查明砚台系从10层抛出,10层以上业主仍应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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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90次,正确率为87.89%,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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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顶层业主可以证明当天家中无人,所以可以免责,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B项正确,D错误。

AC项:《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发生在张小飞的小区中,不属于公共场所,不适用安全保障责任。所以,A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物件损害责任

笔记

编辑笔记

25

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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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72次,正确率为35.47%,易错项为B

解析

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公司最终没有设立,所以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4条第2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本题中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未成立由该发起人承担清偿责任,不适用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即便要全体发起人承担清偿责任,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出资比例等只能限制发起人而不能对抗债权人,所以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考点

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分类

笔记

编辑笔记

26

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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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75次,正确率为61.14%,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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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D项:本案中,张某虽然是红叶公司的小股东,但是同时也是枫林公司的董事,两个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红叶公司据此有合理根据认为张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上面《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所以A项错误。

BC项:根据上面《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所以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考点

公司的股东

笔记

编辑笔记

27

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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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9次,正确率为36.09%,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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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项:本题中, 甲公司滥用自己在零盛公司的股东地位,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丙公司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项正确。

BCD项:本题中出现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甲公司与零盛公司的财产混同,此时要刺穿公司面纱,债权人丙公司可以直接请求该股东甲公司对零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仍然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A

考点

公司的股东

笔记

编辑笔记

28

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蔡某是烽源公司的总经理。因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便将自己的轿车租给烽源公司,并约定年租金15万元。后蔡某要求公司支付租金,股东们获知此事,一致认为租金太高,不同意支付。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股东会可以解聘蔡某

C该章程规定对蔡某没有约束力

D烽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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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70次,正确率为59.41%,易错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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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中蔡某作为烽源公司的总经理,是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公司的章程,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其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而公司也有拒绝其支付租金请求的权利,所以D项正确。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业务需要车辆,蔡某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成立生效的,且不存在该条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租赁合同是有效的,A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题中应当由董事会来决定蔡某总经理职位的解除,所以B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蔡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自然地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项。

考点

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笔记

编辑笔记

29

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

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

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

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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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70次,正确率为21.76%,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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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沃运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唐宁转让股份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所以B选项正确。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本题中,股东唐某只是对公司的前景堪忧,但是并没有出现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情况,所以A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7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公司的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股权转让作出限制,但是唐某是沃运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之一,且题目中也未出现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情况,因此C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沃运公司作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

笔记

编辑笔记

30

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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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陈阳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兰艺咖啡店应当先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所以B项正确,CD项错误。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约定罗飞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该约定对内部有效,但是陈阳是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陈阳,陈阳与合伙企业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考点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笔记

编辑笔记

31

祺航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甲为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现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甲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代表祺航公司决定是否向昊泰公司转让业务与资产

B将该转让事宜交由法院决定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决议该转让事宜

D作出是否转让的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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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本题中昊泰公司提出要受让祺航公司的全部业务与资产,属于该条中第三项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的情形,因此管理人应当作出决定并将该转让事宜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考点

债权人会议

笔记

编辑笔记

32

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箱包买卖合同,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银行也予以了承兑。后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赠与给丙。此时,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票据无效

B甲公司不能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

C丙应享有票据权利

D银行应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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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0次,正确率为43.13%,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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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银行对汇票予以了承兑,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所以D项正确。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本题中没有出现汇票无效的情形,且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票据本身是有效的,所以A选项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乙公司的箱包为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乙公司进行抗辩,可以拒绝乙公司的票据权利请求,所以B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也就是说,持票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或未给付相当对价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以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题中甲公司可以以其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丙享有不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丙不享有对甲公司的追索权,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瑕疵的,所以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考点

汇票

笔记

编辑笔记

33

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

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

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

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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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2次,正确率为19.75%,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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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2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本题中赢鑫公司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可以用其募集的基金再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来投资,所以C项是正确的。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本题中赢鑫公司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所以A项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本题中赢鑫公司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不可以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所以B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1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本题中赢鑫公司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不是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考点

证券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笔记

编辑笔记

34

杨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某款人身保险,该保险除可获得分红外,还约定若王某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20万元。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则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

B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

C经王某口头同意,杨某即可将该保险单质押

D若王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经其同意该保险合同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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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题中,经过王某本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之后让杨某代签是可以的,所以B选项正确。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本题中若合同成立2年之后王某自杀,保险公司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A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杨某为其妻子王某购买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要将该保险单质押必须经过王某的书面同意,所以C选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王某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作为其丈夫不能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所以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B选项正确。

考点

保险法概述人身保险合同

笔记

编辑笔记

35

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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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59次,正确率为89.94%,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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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所以D项正确。

AB项:《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和再审审理的案件都应当组成合议庭,而不是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AB项错误。

C项:《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普通程序概述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笔记

编辑笔记

36

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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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6次,正确率为56.63%,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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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题中姜某是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姜某及其监护人朱某是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题中侵权人姜某冲入幼儿园将小明打伤,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是本案的被告。所以D项正确。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朱某应为共同被告,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40条规定,幼儿园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应为本案的被告,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规定,姜某是无限人,姜某的监护人也是本案的被告,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诉讼代理人概述

笔记

编辑笔记

37

小桐是由菲特公司派遣到苏拉公司工作的人员,在一次完成苏拉公司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失误造成路人周某受伤,因赔偿问题周某起诉至法院。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共同被告

B起诉苏拉公司时,应追加菲特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

D起诉菲特公司时,应追加苏拉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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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2次,正确率为45.06%,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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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本题菲特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苏拉公司是用工单位、接受劳动派遣单位,苏拉公司分配工作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苏拉公司承担责任。而当事人只向菲特公司主张责任的,应追加苏拉公司为共同被告。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A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题干中不能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菲特公司有过错,推定为没有过错,当事人只起诉用工单位苏拉公司的,菲特公司不应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以A项错误,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当事人概述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概述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笔记

编辑笔记

38

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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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59次,正确率为81.76%,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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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题是遗产纠纷,丁爽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所以丁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丁爽为本案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本案原告撤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选项为B

考点

撤诉和缺席判决

笔记

编辑笔记

39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

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

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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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0次,正确率为46.25%,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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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属于证据的理论分类,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据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BC项:手机短信、手机通话录音是电子数据,且短信、录音里面的内容不能够单独证明借款的事实,属于间接证据。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A项:书证属于证据的法定分类,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本题银行转账凭证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属于书证,但是不能直接单独证明借款的事实,属于间接证据。所以A项错误。

D项:本证与反正属于证据的理论分类,本证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正指不承担责任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首先借款不存在的事实应由被告战某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战某提供的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证明其向牟某借款事实不存在,应为本证。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B

考点

民事证据概述民事证据的种类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笔记

编辑笔记

40

刘月购买甲公司的化肥,使用后农作物生长异常。刘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诉讼中甲公司否认刘月的损失是因其出售的化肥质量问题造成的,刘月向法院提供了本村吴某起诉甲公司损害赔偿案件的判决书,以证明甲公司出售的化肥有质量问题且与其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关于本案刘月所受损害与使用甲公司化肥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刘月负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B应由甲公司负担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C应由法院依职权裁量分配证明责任

D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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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4次,正确率为36.59%,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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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关于因果关系,刘月已经提供了一个生效判决书证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该因果关系对于刘月就属于免证事实,除非甲公司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个责任属于甲公司。所以B项正确,A项错误。

CD项:《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知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所以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证明责任

笔记

编辑笔记

41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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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4次,正确率为50.00%,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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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题中王某在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属于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且收条与案件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所以B项正确,D项错误。

A项: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12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题中属于一审期间未找到的收条,属于新证据。所以A项错误。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本题不适用逾期未提供证据的情形。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民事证据的种类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笔记

编辑笔记

42

甲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80万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280万元本金,另支付利息5万元。为保证协议履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担保,丙公司同意。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但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调解协议内容尽管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但仍具有合法性

B丙公司反悔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C因丙公司反悔,调解书对其没有效力,但对甲公司、乙公司仍具有约束力

D因丙公司反悔,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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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1次,正确率为81.37%,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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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所以A项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3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调解结案的案件,法院不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所以B项错误。

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调解协议由案外人丙公司作担保,丙公司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所以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笔记

编辑笔记

43

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M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N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B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M区法院申请保全

C李某可向甲市M区法院或甲市N区法院申请保全

D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1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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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59次,正确率为62.26%,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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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3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ABC项:本题中李某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执行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M区法院,或者第一审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N区法院申请。所以C项正确,AB项错误。

D项:李某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而不是15日。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保全

笔记

编辑笔记

44

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

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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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4次,正确率为83.54%,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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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可知判断上诉人以外的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是否为被上诉人的标准在于上诉是否对其提出了权利义务分担的异议,本题甲对丙丁的分配提出异议,故丙丁为被上诉人,对乙的分配没有提出异议,故乙是原审原告。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笔记

编辑笔记

45

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双方均将提起之诉予以撤回。关于两个公司的撤诉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裁定准许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B应当裁定准许乙公司撤回上诉,不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

C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D不应准许双方撤诉,应依双方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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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59次,正确率为69.81%,易错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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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本题甲、乙公司提起撤诉申请,法院应当准许,丙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笔记

编辑笔记

46

某死亡赔偿案件,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数学上的错误),导致总金额少了7万余元。关于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制作判决书

B直接作出改正原判决的新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C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

D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予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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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54次,正确率为84.42%,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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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7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本题中的判决书因为计算错误,应用裁定书予以补正。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选项为C

考点

判决裁定

笔记

编辑笔记

47

王某诉赵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赵某偿还王某债务,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案外人李某表示,愿以自己的轿车为赵某偿还债务提供担保。三人就此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后,赵某撤回上诉,法院准许。一个月后,赵某反悔并不履行和解协议。关于王某实现债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依和解协议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依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依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依一审判决与和解协议对赵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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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3次,正确率为85.89%,易错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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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二审中当事人达成和解之后的撤诉应该指的是撤回上诉,撤回上诉后的法律后果是一审判决生效。

C项: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生效产生执行力,王某依据一审判决对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C项正确。

ABD项: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故王某不能依据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所以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笔记

编辑笔记

48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D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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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2次,正确率为12.96%,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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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2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题中未提异议的丙、丁提出反对意见,故提出异议意见的甲、乙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执行开始执行措施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笔记

编辑笔记

49

何某依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甲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甲突发疾病猝死。法院询问甲的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甲的继承人乙表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关于该案执行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裁定延期执行

B应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甲的遗产

C应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

D应裁定变更甲的全部继承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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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7次,正确率为70.66%,易错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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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题中甲的继承人乙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则法院应裁定变更乙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执行开始执行措施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笔记

编辑笔记

50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次开庭后,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发现合议庭首席仲裁员苏某与乙公司的老总汪某在一起吃饭,遂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仲裁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苏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B苏某回避后,合议庭应重新组成

C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D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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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53次,正确率为71.90%,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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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项:《仲裁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员回避后,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可由当事人请求,也可以由中裁定自行决定。所以D项正确,C项错误。

A项:《仲裁法》第36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题中没有告知首席仲裁员是仲裁员还是仲裁委员会主任,如是仲裁员回避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如是仲裁委员会主任回避的,有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所以A项错误。

B项:《仲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苏州回避后,应当从新选定或者制定仲裁员,而不是重新组成合议庭。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考点

仲裁规则

51

(多选题)

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5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6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6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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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53次,正确率为44.44%,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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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即:(1)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2)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3)被宣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发生继承;(4)夫妻的另一方可以决定将子女送养他人。乙作为甲的合法配偶具有申请宣告死亡的资格,法院作出了宣告死亡,因此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所以,A项正确。

C项:《民法通则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所以甲的死亡日期为201665日。所以,C项正确。

B项:《民法通则实施细则》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有可能恢复,所以,B项错误。

D项:《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所以,铁路公司如能够证明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则不承担责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

运输合同

笔记

编辑笔记

52

(多选题)

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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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65次,正确率为52.73%,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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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项:《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甲的父母乙和丙作为甲的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B项正确。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A项正确。

D项:《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所以,D项正确。

C项:《民法通则》 93 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家的父母乙和丙作为甲的合法监护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不适用无因管理制度,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考点

监护无因管理

笔记

编辑笔记

53

(多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向戊转让其共有份额,须经乙、丙、丁同意

B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

C如丙在法定期限内以50万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要求购买该共有份额,应予支持

D如甲改由向乙转让其共有份额,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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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55次,正确率为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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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其他的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需要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所以,A项错误。

B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所以,如乙丙丁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相互协商。所以,B项错误。

C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物权法解释一》第十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所以,丙与戊的出价相同,但不一定在同等条件。所以,C项错误。

D项:《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丙、丁在同等条件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

按份共有

笔记

编辑笔记

54

(多选题)

河西村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将本村耕地全部发包,但仍留有部分荒山,此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Z企业欲承包该荒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集体土地只能以家庭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

B河西村集体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C河西村将荒山发包给Z企业,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即可

D如河西村村民黄某也要承包该荒山,则黄某享有优先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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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49次,正确率为48.32%,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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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只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只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承包。所以,B项正确。

D项:《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所以,D项正确

A项:《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所以,集体土地除了家庭承包之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议等方式承包。所以,A项错误。

C项:《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笔记

编辑笔记

55

(多选题)

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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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42次,正确率为6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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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让与时,除非让与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主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所以,戊对丙和丁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丙和丁的房屋均为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所以抵押权人戊可以就其中任一财产行使抵押权。所以,ABCD项均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

抵押权

笔记

编辑笔记

56

(多选题)

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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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32次,正确率为62.12%,易错项为A

解析

AB项:王某与丁某签订借款合同,后无力清偿,王某以自己所有的古画抵债属于借款合同的履行方式,不是另签订一份合同。所以,B项正确,A项错误。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中明确:依据民法基本原理,代物清偿作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以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为生效条件,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所以,C项错误。

D项:王某与丁某约定以古画抵债,王某负有交付真实古画的义务,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考点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笔记

编辑笔记

57

(多选题)

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损坏一关键部件,于是甲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不料在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包括该套设备在内的车间所有财物被烧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责任应由甲公司负担

B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风险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

C设备虽然已经被烧毁,但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D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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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40次,正确率为55.00%,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公司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义务,风险由甲公司承担。所以,A项正确。

C项: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义务,所以风险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所以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所以,C项正确。

B项:《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双方约定在甲公司完成支付价款之前,乙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所有权与风险的承担分离。所以,B项错误。

D项: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合同法并未对动产的所有权保留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

所有权概述

笔记

编辑笔记

58

(多选题)

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的下列哪些行为导致无力偿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

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

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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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34次,正确率为35.07%,易错项为D

解析

AB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所以,AB项正确。

C项: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放弃自己确定可以得到的财产,符合债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所以,可以实施撤销权。所以,C项正确。

D项: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身份行为及时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不得实施撤销权。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

债的发生债的移转债的消灭

笔记

编辑笔记

59

(多选题)

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转卖给乙;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他人以市场价出售的别墅,购买了甲的别墅。几个月后乙获悉实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须在得知实情后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B如合同被撤销,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

C如合同被撤销,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主张撤销时别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别墅价格的差价损失

D合同撤销后乙须向甲支付合同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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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35次,正确率为14.81%

解析

A项:《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所以,A项正确。

BCD项:《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故意隐瞒别墅的真实情况,应当赔偿乙的损失同时乙支付别墅的使用费。所以,BC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

笔记

编辑笔记

60

(多选题)

居民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乙经甲同意对承租房进行了装修并转租给丙。丙擅自更改房屋承重结构,导致房屋受损。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有无约定,乙均有权于租赁期满时请求甲补偿装修费用

B甲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C甲可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D甲可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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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居民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与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甲不可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项正确,B项错误。

D项:承租人乙未经过出租人甲的同意进行合法转租,乙实施违约行为,所以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项正确。

A项:《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考点

租赁合同

笔记

编辑笔记

61

(多选题)

周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吴某出售一台电脑,双方约定五个月内付清货款,每月支付1200元,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所有权不转移。合同生效后,周某将电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该电脑出售并交付给不知情的王某。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可以取得该电脑所有权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C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D如吴某未支付到期货款达1800元,周某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吴某支付一定的电脑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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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周某与吴某约定在全部价款付清前电脑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所以周某仍然是电脑的所有权人,周某修好电脑之后以6200元的价格将电脑出售给不知情的王某并且完成交付,所以王某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所以,A项正确。

CD项:《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吴某未支付的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所以,周某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CD项正确。

B项:《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但其已经支付的价款超过标的物总价款的75%,所以不可以形式取回权。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考点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笔记

编辑笔记

62

(多选题)

著作权人Y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Z的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Z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作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Y的通知书应当包含该作品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BZ接到书面通知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删除涉嫌侵权作品,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该作品的服务对象

C服务对象接到Z转送的书面通知后,认为提供的作品未侵犯Y的权利的,可以向Z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作品

DZ收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即恢复被删除作品,同时将服务对象的说明转送Y的,则Y不得再通知Z删除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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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所以,A项正确。

C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所以,C项正确。

D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所以,D项正确。

B项:《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考点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

笔记

编辑笔记

63

(多选题)

甲作曲、乙填词,合作创作了歌曲《春风来》。甲拟将该歌曲授权歌星丙演唱,乙坚决反对。甲不顾反对,重新填词并改名为《秋风起》,仍与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获报酬10万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甲侵害了《春风来》歌曲的整体著作权

C甲、丙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D甲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合理分配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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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歌曲《春风来》由甲作曲,乙填词。所以《春风来》的著作权由甲和乙共有。所以,A项正确。

C项:甲和丙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有效。所以,C项正确。

B项:《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甲对《春风来》重新填词,独自完成歌曲《秋风起》,该作品并未破坏《春风来》的完整性。所以,B项错误。

D项:歌曲《秋风起》的著作权归甲所有,所以,甲不需要将报酬分配给乙。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

知识产权概述

笔记

编辑笔记

64

(多选题)

2010年,甲饮料厂开始制造并销售“香香”牌果汁并已产生一定影响。甲在外地的经销商乙发现甲尚未注册“香香”商标,就于2014年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上同时注册了“香香”商标,但未实际使用。2015年,乙与丙饮料厂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将果汁类“香香”商标转让给了丙。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随时请求宣告乙注册的果汁类“香香”商标无效

B乙应将注册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的“香香”商标一并转让给丙

C乙就果汁和碳酸饮料两类商品注册商标必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D甲可在果汁产品上附加区别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香香”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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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37次,正确率为34.31%,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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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乙在果汁和碳酸饮料上同时注册商标,果汁和碳酸饮料属于类似商品。所以,B项正确。

D项:《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所以,D项正确。

A项:《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 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所以,A项错误。

C项:《商标法》第22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

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内容

笔记

编辑笔记

65

(多选题)

屈赞与曲玲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屈曲由屈赞抚养,另口头约定曲玲按其能力给付抚养费并可随时探望屈曲。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曲玲有探望权,屈赞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B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违背了法定的探望义务

C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对屈赞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D屈赞拒不履行协助曲玲探望的义务,经由裁判可依法强制从屈赞处接领屈曲与曲玲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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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33次,正确率为23.31%,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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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A项正确。

CD项:《婚姻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B项:探望权属于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应当给予协助。曲玲连续几年对屈曲不闻不问,不违反探望义务,因为探望时曲玲的权利。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

配偶权夫妻关系

笔记

编辑笔记

66

(多选题)

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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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9次,正确率为48.06%,易错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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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熊某与杨某结婚,二人一直抚养小强,熊某与小强形成抚养关系,所以杨某和小强都是熊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项正确。

CD: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男婴出生时为死体,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即有熊某的继承人继承,包括杨某、小强。女婴出生后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包括杨某。所以,CD项正确。

B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女婴死后不发生代位继承,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考点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笔记

编辑笔记

67

(多选题)

4名行人正常经过北方牧场时跌入粪坑,1人获救3人死亡。据查,当地牧民为养草放牧,储存牛羊粪便用于施肥,一家牧场往往挖有三四个粪坑,深者达三四米,之前也发生过同类事故。关于牧场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本案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

D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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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42次,正确率为80.99%,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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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项:《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BD项正确,A项错误。

C项: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牧场的管理人员尽到相应职责事可以避免,所以不是不可抗力。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

高度危险责任

笔记

编辑笔记

68

(多选题)

科鼎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们围绕公司章程的制订进行讨论,并按公司的实际需求拟定条款规则。关于该章程条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股东会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B公司解散需全体股东同意

C董事表决权按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

D全体监事均由不担任董事的股东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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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30次,正确率为7.69%,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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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科鼎有限公司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会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约定是有效的,所以A项正确。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可以做出严于三分之二的表决要求,所以B项正确。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不能按照所代表股东的出资比例行使,所以C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当中应当包含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考点

公司的设立

笔记

编辑笔记

69

(多选题)

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

A提议召开董事会

B提议召开股东会

C提议罢免狄某

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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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8次,正确率为35.94%,易错项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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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AB项:监事会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根据上述第53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题中监事会认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所以C项正确。

D项:监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调查,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

笔记

编辑笔记

70

(多选题)

甲、乙、丙等拟以募集方式设立厚亿股份公司。经过较长时间的筹备,公司设立的各项事务逐渐完成,现大股东甲准备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厚亿公司的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通过

B甲、乙、丙等出资的验资证明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C厚亿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在创立大会上决定

D设立厚亿公司的各种费用应由创立大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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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33次,正确率为10.53%,易错项为B

解析

A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厚亿股份公司是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其公司章程应当在创立大会上通过,设立的各种费用由创立大会审核,所以AD项正确。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89条第1款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的职权不包括审核出资的验资证明,B项错误。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应当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创立大会无权决定,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

笔记

编辑笔记

71

(多选题)

星煌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现董事长吴某就星煌公司向坤诚公司的投资之事准备召开董事会。因公司资金比较紧张,且其中一名董事梁某的妻子又在坤诚公司任副董事长,有部分董事对此投资事宜表示异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梁某不应参加董事会表决

B吴某可代梁某在董事会上表决

C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星煌公司不能投资于坤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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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6次,正确率为61.11%,易错项为B

解析

AB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星煌公司董事梁某作为准备投资的坤诚公司副董事长的丈夫,就投资坤诚公司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能由别人代理行使,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若参加董事会人数不足,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项正确。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星煌公司最终能否投资于坤诚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题目中并未提到决议的结果,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

笔记

编辑笔记

72

(多选题)

灏德投资是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专门从事新能源开发方面的风险投资。甲公司是灏德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乙和丙是普通合伙人。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派驻灏德投资的员工不领取报酬,其劳务折抵10%的出资

B甲公司不得与其他公司合作从事新能源方面的风险投资

C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设定质权

D甲公司不得将自己在灏德投资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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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5次,正确率为28.80%,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甲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折抵出资,所以A项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可以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协议约定除外,所以B项的约定是允许的,B项正确。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中可以禁止有限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所以C项正确。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不能限制有限合伙人转让自己的财产份额,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考点

有限合伙企业

笔记

编辑笔记

73

(多选题)

法院受理了利捷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甲发现,利捷公司与翰扬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翰扬公司的某一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在破产受理后行使抵押权

B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甲可解除该合同

C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向利捷公司支付了赔偿金,翰扬公司不能主张取回该笔赔偿金

D茹洁公司对利捷公司负有债务,在破产受理后茹洁公司受让了翰扬公司的一项债权,因此茹洁公司无需再向利捷公司履行等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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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0次,正确率为18.33%,易错项为A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4条规定:“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翰扬公司的某项债权有房产抵押,可以在破产受理后优先受偿,但是也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在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A项错误。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翰扬公司与利捷公司有一合同未履行完毕,管理人甲可解除该合同,B项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2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二)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或者保险金、赔偿物、代偿物不足以弥补其损失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翰扬公司曾租给利捷公司的一套设备被损毁,侵权人之前所支付的赔偿金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前,权利人不能行使取回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所以C项正确。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茹洁公司在破产受理后受让了翰扬公司的债权,不得抵销,仍需要履行等额的债务,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考点

债权人会议

笔记

编辑笔记

74

(多选题)

甲公司为清偿对乙公司的欠款,开出一张收款人是乙公司财务部长李某的汇票。李某不慎将汇票丢失,王某拾得后在汇票上伪造了李某的签章,并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来支付购买丙公司电缆的货款,王某收到电缆后转卖得款,之后不知所踪。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B李某不承担票据责任

C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D丙公司应当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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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18次,正确率为15.25%,易错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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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甲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A项正确。

B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李某的签章被王某伪造,不是其真实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B项正确。王某伪造签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非票据责任,所以C项错误。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本题中王某将背书转让给外地的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丙公司出于善意取得票据且不具有重大过失,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考点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票据抗辩与补救

笔记

编辑笔记

75

(多选题)

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嘉豪公司资本雄厚,看中了该地块的潜在市场价值,经过细致财务分析后,拟在证券市场上对吉达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若收购成功,吉达公司即丧失上市资格

B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

C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吉达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

D待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应向其全体股东发出不得变更的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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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19次,正确率为26.89%,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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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收购成功,吉达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但并不一定丧失上市资格,所以A项错误。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吉达公司本身是一家上市公司,不适用依法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B项正确。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能采取规定以外的形式买入股票,所以C项正确。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收购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但是经批准可以变更,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考点

证券上市

笔记

编辑笔记

76

(多选题)

甲公司投保了财产损失险的厂房被烧毁,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此次火灾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100万元,保险公司为查清此事,花费5万元。关于保险公司的权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向甲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B有权向甲公司主张5万元花费损失

C有权拒绝向甲公司给付保险金

D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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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18次,正确率为38.14%,易错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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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7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ACD项: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投保人甲公司伪造证明夸大损失,保险人只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对实际的损失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不享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A项正确,CD项错误。

B项:保险公司由于投保人甲公司夸大损失而为查清事实所花费的5万元,应当由投保人甲公司承担,所以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考点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的履行财产保险合同

笔记

编辑笔记

77

(多选题)

A市东区居民朱某(男)与A市西县刘某结婚,婚后双方住A市东区。一年后,公司安排刘某赴A市南县分公司工作。三年之后,因感情不合朱某向A市东区法院起诉离婚。东区法院受理后,发现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其对该案无管辖权,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南县法院。南县法院收到案件后,认为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刘某户籍所在地西县法院。西县法院收到案件后也认为无管辖权。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B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C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D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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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6次,正确率为41.27%,易错项为C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是离婚诉讼,被告刘某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原告朱某住所地东区法院有管辖权。所以A项正确。

BC项:《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题中刘某住所地为西县,刘某经常居住地在南县,故南县法院有管辖权,西县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题中西县为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制定,不得在自行移送。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选项为AB

考点

管辖概述

笔记

编辑笔记

78

(多选题)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

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

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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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6次,正确率为53.17%,易错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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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项:《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且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诉法院提出,而不是上级法院提。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故被告对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不服,可以上诉。所以C项正确。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故管辖错误不得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

管辖权异议

笔记

编辑笔记

79

(多选题)

程某诉刘某借款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对刘某因该借款而形成的债权转让给了谢某。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程某撤诉,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

B如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可予以准许

C如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D如法院不予准许谢某申请替代程某诉讼地位的,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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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19次,正确率为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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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程某是本案原告,程某撤诉的,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所以A项正确。

B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因诉讼过错中原告程某讲本案的债权转让给谢某,则谢某对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谢某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申请参加的,法院可以准许。所以B项正确。

CD项:《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法条要求原告要有诉讼权利能力并且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本题在诉讼过程中,程某将债权转让给了谢某,转让前程某是适格的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转让后谢某对诉讼标的享有确认利益,此时如程某同意谢某代替其诉讼地位,法院可以准许;如程某不同意谢某代替其诉讼地位,法院可以追加谢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所以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

第三人

笔记

编辑笔记

80

(多选题)

哥哥王文诉弟弟王武遗产继承一案,王文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父生前关于遗产分配方案的遗嘱复印件,遗嘱中有“本遗嘱的原件由王武负责保管”字样,并有王武的签名。王文在举证责任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责令王武提交遗嘱原件,法院通知王武提交,但王武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在此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行为是合法的?

A王文可只向法院提交遗嘱的复印件

B法院可依法对王武进行拘留

C法院可认定王文所主张的该遗嘱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D法院可根据王武的行为而判决支持王文的各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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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2次,正确率为64.75%,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遗嘱原件由被告王武保管,王文可以只向法院提交遗嘱复印件。所以A项正确。

B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遗嘱原件由被告王武保管,法院可责令其提交原件,其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原告王文提交的复印件真实,而不是对王武进行拘留。所以C项正确,B项错误。

D项:王武拒不交出法院只是可以认定王文提交的复印件真实,并不意味着法院只能依据这份复印件作出胜诉判决,以偏概全。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

民事证据的种类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笔记

编辑笔记

81

(多选题)

李某诉谭某返还借款一案,MN区法院按照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谭某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再审。关于该案再审程序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B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D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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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2次,正确率为64.75%,易错项为A

解析

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6条第1款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故小额诉讼的再审应向原审法院提,且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题中谭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对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再审判决可以上诉,而不是一审终审。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点

对小额案件审理的特别规定

笔记

编辑笔记

82

(多选题)

单某将八成新手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卢某,双方约定:手机交付卢某,卢某先付款1000元,待试用一周没有问题后再付3000元。但试用期满卢某并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多次催款无果后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M法院经审查后向卢某发出支付令,但卢某拒绝签收,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20天后,卢某向N法院起诉,以手机有质量问题要求解除与单某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单某退还1000元付款。根据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卢某拒绝签收支付令,M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是正确的

B单某可以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支付令当然失效

D因卢某向N法院提起了诉讼,M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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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1次,正确率为76.03%,易错项为D

解析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可知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所以A项正确。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2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可以依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所以B项正确。

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3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题中单某向M法院申请支付令,卢某向N法院提起诉讼,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既然支付令没有失效,M法院也不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所以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

支付令的申请、审查和发出对支付令的异议

笔记

编辑笔记

83

(多选题)

大界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受理案件并发布公告。在公告期间,盘堂公司持被公示催告的汇票向法院申报权利。对于盘堂公司的权利申报,法院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正确的?

A应当通知大界公司到法院查看盘堂公司提交的汇票

B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一致,则应当开庭审理

C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不一致,则应当驳回盘堂公司的申请

D应当责令盘堂公司提供证明其对出示的汇票享有所有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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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3次,正确率为43.90%,易错项为B

解析

A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故盘堂公司申报权利的,应当通知大界公司到法院查看盘堂公司提交的汇票,如果汇票不一致,应驳回盘堂公司的申请。所以AC项正确。

BD项:《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盘堂公司提交的汇票一致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而不是开庭审理。盘堂公司和大界公司通过诉讼解决实体权利,故盘令公司应在诉讼中提供对汇票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所以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笔记

编辑笔记

84

(多选题)

田某拒不履行法院令其迁出钟某房屋的判决,因钟某已与他人签订租房合同,房屋无法交给承租人,使钟某遭受损失,钟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责令田某15日内迁出房屋,但田某仍拒不履行。关于法院对田某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罚款

B责令田某向钟某赔礼道歉

C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所受到的损失

D责令田某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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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5次,正确率为13.60%,易错项为D

解析

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0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6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可以罚款、拘留,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赔礼道歉。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可知田某应双倍补偿钟某所受损失,而不是加倍支付以钟某所受损失为基数的同期银行利息。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C

考点

执行开始执行措施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笔记

编辑笔记

85

(多选题)

达善公司因合同纠纷向甲市A区法院起诉美国芙泽公司,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B法院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D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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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1次,正确率为23.14%,易错项为D

解析

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0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AC项:涉外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也可以经当事人要求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所以AC项正确。

BD项:涉外民事诉讼,经过调解结案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而不是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B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司法协助

笔记

编辑笔记

 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

  请回答第86—88题。

弹出材料

86

(不定项选择题)

如果承租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出租人起诉,适格被告是:

A合伙企业

B甲、乙、丙全体

C甲、乙、丙中的任何人

D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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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90次,正确率为27.37%,易错项为A

解析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所以,BC项正确,A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点】适格被告

考点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笔记

编辑笔记

87

(不定项选择题)

乙在经营期间发现风险太大,提出退伙,甲、丙表示同意,并通知了出租人,但出租人表示反对,认为乙退出后会加大合同不履行的风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出租人同意,乙可以退出

B乙可以退出,无需出租人同意

C乙必须向出租人提供有效担保后才能退出

D乙退出后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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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93次,正确率为74.09%,易错项为C

解析

ABC项:《民法通则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准许。但因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合伙人乙退出个人合伙,不需要出租人同意,不需要提供有效的担保。所以,B项正确,AC项错误。

D项:《民法通则意见》第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笔记

编辑笔记

88

(不定项选择题)

如租赁期间因设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

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

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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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回答错误1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93次,正确率为54.92%,易错项为A

解析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应当向出卖人索赔,出租人有协助义务。所以,BC项正确,A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点

融资租赁合同

笔记

编辑笔记

甲、乙双方于201356日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乙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为其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额抵押,约定201455日为债权确定日,并办理了登记。丙为担保乙的债务,也于201356日与甲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一年,自债权确定日开始计算。

  请回答第89—91题。

弹出材料

89

(不定项选择题)

水泥供应合同约定,将20135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了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约定无效

B该约定合法有效

C如最高额保证合同未约定将201356日前乙欠甲的货款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则丙对此不承担责任

D丙有权主张减轻其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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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47次,正确率为57.82%,易错项为D

解析

AB项:《物权法》第20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范围”所以,该约定有效,所以,B项正确,A项错误。

CD项: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应当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若加重保证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点

抵押权

笔记

编辑笔记

90

(不定项选择题)

甲在201311月将自己对乙已取得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将导致其最高额抵押权消灭

B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丁取得最高额抵押权

C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丁后,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D201455日前,甲对乙的任何债权均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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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47次,正确率为38.10%,易错项为B

解析

ABC项:《物权法》第204条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依照《物权法》第206条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C项正确,AB错误。

D项:在债权确定之前,债权可以转让,但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考点

抵押权

笔记

编辑笔记

91

(不定项选择题)

乙于20141月被法院宣告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债权确定期届至

B甲应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C甲可先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D如甲未申报债权,丙可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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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46次,正确率为46.58%,易错项为C

解析

A项:《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所以,A项正确。

D项:《破产法》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所以,如甲为申报债权,丙可以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所以,D项正确

BC项:《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乙作为债务人,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应当先就该抵押实现债权。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考点

破产申请和受理

笔记

编辑笔记

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10月,源圣公司考察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经人推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登记。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当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全部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投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不足,最终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 500万元也无法收回。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投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心。

  请回答第92—94题。

弹出材料

92

(不定项选择题)

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认为应当召开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拒绝召开,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B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C丙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D甲、乙、丙可共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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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5次,正确率为68.00%,易错项为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AD项:本题中公司董事长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且监事会保持沉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甲持有25%股份,甲、乙、丙三人共同持有40%股份,可以由甲单独或者甲乙丙三人一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所以AD正确。

BC项:乙只持有公司8%股份,丙只持有公司7%的股份,不符合单独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要求,所以B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

笔记

编辑笔记

93

(不定项选择题)

若源圣公司的股东会得以召开,该次股东会就霓美公司将资金转入天富公司之事进行决议。关于该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连带承担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

B霓美公司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

C限制霓美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D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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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1次,正确率为29.75%,易错项为D

解析

A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源圣公司董事长陈某协助霓美公司抽逃出资,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门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返还1亿元的出资义务,A项正确。抽逃出资的股东霓美公司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1亿元的利息损失的决议是正确的,所以B项正确。

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6条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霓美公司抽逃出资,股东会决议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C项正确。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霓美公司抽逃全部出资,先要经过合理期限催告,经过催告后仍不返还出资的,股东会才可以决议解除霓美公司的股东资格,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

笔记

编辑笔记

94

(不定项选择题)

就源圣公司前期投入到环保项目500万元的损失问题,甲、乙、丙认为应当向霓美公司索赔,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起诉霓美公司

B乙、丙不能起诉霓美公司

C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甲

D若甲起诉并胜诉获赔,则赔偿款归源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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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4次,正确率为85.48%,易错项为B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B项:本题中股东认为董事的失职造成源圣公司的500万元损失,多次书面请求监事会无果,而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25%8%7%,都满足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D项: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行使代位权维护公司利益的手段,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其诉讼结果应当归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股东个人承担,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

笔记

编辑笔记

住所地在HKL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地在FED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价款数额为90万元。合同在BC区签订,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为WZY区,同时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钢材质量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争议,甲公司欲申请仲裁解决。因B市有两个仲裁机构,分别为丙仲裁委员会和丁仲裁委员会(两个仲裁委员会所在地都在BC区),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欲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

  请回答第95—97题。

弹出材料

95

(不定项选择题)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乙公司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关于确认的机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仲裁委员会

B丁仲裁委员会

CB市中级法院

DBC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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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8次,正确率为35.16%,易错项为D

解析

《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有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甲、乙公司约定仲裁条款发生纠纷由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B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分别是丙和丁仲裁委员会,所以丙和丁仲裁委员会有有管辖权,且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B市中级法院有管辖权。所以AB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

仲裁协议概述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效力

笔记

编辑笔记

96

(不定项选择题)

如相关机构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达成协议,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关于双方可以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HKL区法院

BFED区法院

CBC区法院

DWZY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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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8次,正确率为77.34%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项:HKL区法院是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法院,可以协议管辖。所以A项正确。

B项:FED区法院是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法院,可以协议管辖。所以B项正确。

C项:BC区法院是合同签订地法院,可以协议管辖。所以C项正确。

D项:WZY区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协议管辖。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

协议管辖

笔记

编辑笔记

97

(不定项选择题)

如仲裁条款被确认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又无法达成新的协议,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HKL区法院

BFED区法院

CWZY区法院

DBC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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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8次,正确率为51.56%,易错项为D

解析

AB项:《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HKL区法院是原告甲公司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FED区法院是被告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所以B项正确,A项错误。

C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WZY区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BC区法院是合同签订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C项正确,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点

民事诉讼主管管辖概述

笔记

编辑笔记

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请回答第98—100题。

弹出材料

98

(不定项选择题)

大亿公司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正确的做法是:

A丙市中级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B丙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C仲裁庭在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之前,应当中止仲裁程序

D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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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2次,正确率为55.74%,易错项为A

解析

《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题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不视为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故仲裁协议有效,丙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该案件,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所以BD项正确,A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考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笔记

编辑笔记

99

(不定项选择题)

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正确的结案方式是:

A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B应当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C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D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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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4次,正确率为32.26%,易错项为C

解析

ABD项:《仲裁法》第51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也可以制作裁决书,而不是应当制作裁决书。所以AD项正确,B项错误。

C项:《仲裁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应为双方在调解书上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考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

笔记

编辑笔记

100

(不定项选择题)

大亿公司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正确的做法是:

A不支持,继续执行

B应支持,并裁定不予执行

C应告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裁定中止执行

D应支持,必要时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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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120次,正确率为72.50%,易错项为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以调解协议超出仲裁请求范围请求不属于上述六种情形,故法院不支持,继续执行。所以A项正确,B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考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的不予执行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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