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发票开具要求

01

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 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

02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3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04

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与入账金额相关的备注栏

05

运输服务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 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

06

单/多用途卡业务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 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

与征税方式相关的备注栏

07

差额开票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 差额征税 ”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与代开发票相关的备注栏

08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 ”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09

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YD ”字样。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0

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 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信息的发票

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信息的发票,是指如下发票业务类型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例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除此以外,财务人员还应注意以下七种发票不得报销!

1、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取得商品或服务交易与取得的发票内容不符,涉嫌虚开发票,这种发票不得报销!

3、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不得报销;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一样,也是不合规发票;出现“*办公用品*+”服装”也属于不合规的发票,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

4、没有“成品油”三个字的成品油发票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从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因此,合规成品油发票:(1)发票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2)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3)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相应的型号、单位也相应填写完整。否则不得报销。

成品油发票样式

5、开具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的发票

购买办公物品的发票必须列明办公用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信息,即购买的每一样办公用品必须全部体现在发票中,比如购买打印纸张、笔、笔记本等,必须将商品详细列示在发票上,否则不得报销。

6、盖章不规范的发票

《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检查是否存在发票盖章错误(盖得是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情况。如果出现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上盖的章不清晰,建议还是要求对方作废重开。

7、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

财务人员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不得报销。

《2018发票开具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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