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责令改正的时间与形式要求


行政执法中责令改正的时间与形式要求
一、责令整改的目的
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其目的是:
1.指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过错。
2.督促其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促进社会安定稳定。
3.避免其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
4.有助于执法人员尽职免责。
5.避免以罚代管的现象发生。
二、法定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原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3.原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什么时候可以作出责令改正
1.现场管理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时。
2.当场处罚时。
3.调查取证阶段发现违法行为时。
四、责令改正的形式和时间要求
1.形式要求
一般责令改正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并且切实可行。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是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提出责令整改意见,其他部门有的使用《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2.时间要求
责令改正必须根据实行情况责令其整改期限,并做到切实可行,禁止无期限责令改正。可以当场整改的,应当作出立即整改,法律另有规定期限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中责令改正的时间与形式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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