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了几千年的“精神病人杀人是否免罪”

吵了几千年的精神病人杀人是否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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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09

        中国古代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规定最早始于西周时期,但是一直到唐朝才成功将其系统化。不过由于伦理和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关系,关于精神病人判刑的处理,国人可谓吵了幾千年。

        218日中午1225分,武汉市武昌火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22岁,四川宣汉人),因口角纠纷,在一面馆门口持面馆菜刀,将面馆业主姚某头颅砍下。

        目前,警方已经确认嫌犯胡某持有四川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

        按照我国的刑法,如果证明其精神病完全属实,那么按照中国的刑法可以减免罪责。其原理也很简单,就是人类其实并非自己想的那样可以控制住自身的行为。很多时候人类的行为是根据其潜意识来的,每个人都可以在一瞬间产生无数的念头,甚至连其本人都没有察觉到。而精神病人和受到教育程度不高的人就特别容易被自身的情绪所感染。但是回过头我们仔细一想,中国古代或许早就对此有所认知了。

        南北朝时期才初现对精神病犯人的法律条文

        据现有资料,中国古代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规定最早始于西周时期。

        《周礼》记载,司刺掌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幼弱、老旄即年幼和年老之人;而蠢愚的含义据经学家郑玄解释是指生而童昏者,即天生呆傻之人。《周礼》三赦中关于幼弱、老旄犯罪应予赦免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因为能够反映西周时期法制状况的《礼记》亦称: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而且战国时期的法律亦有关于老幼犯罪应当予以赦免的规定。但《周礼》关于赦蠢愚的记载没有得到其他资料的佐证,因此仅凭这一记载还不足以认定西周时期已经存在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做法。

        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就再也没有见到关于保护精神病犯人的律令条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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