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11]240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厅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法规,现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暂行规定》,请认真执行。
附件: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暂行规定
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厅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确保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审批,是指我厅职能处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政办发〔200970号文件赋予的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全厅职能处室实施企业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





的监督核查。
第三条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工作,由驻厅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核查范围:全厅职能处室提交厅务会审定的企业资质。
第六条对照企业资质相应等级标准,核查的主要内容是:(一)企业注册资本金;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三)企业上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四)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有关资料;(五)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六)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七)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经社保部门确认的养老保险凭证;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企业资质条件。第七条监督核查工作以抽查复核为主,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抽查复核企业名单在职能处室形成初审结果提交厅务会审定前,由厅长随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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