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

《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

——戴虎虎分享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要点如下:

⒈在"总则"中作了5处修改

⑴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之中,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使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也体现了工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⑵在工会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方针中,增加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强调的党的根本指导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尤其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以确保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的地位。工会章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表明中国工会强烈意识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使人们对工会的基础、性质、职能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⑶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基本职责的高度。从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的工会章程开始,规定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的社会职能,但未能从四项职能的轻重主次作出区分。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突出维护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到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作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明确规定,使维护职能成为高于并统率工会其他职能的本质职能,成为"基本职责"即工会之为工会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能。此次《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体现了《工会法》的这一重要成果和规定,使《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

⑷将"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改为"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内容、渠道、机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会章程强调要依法参与、依法监督,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会的客观要求。

⑸将"港奥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反映了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的现实o

⒉在第一章中作了2处修改

⑴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这一条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会籍管理的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终身工作于某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中,很少有劳动关系的变化,因此,工会章程对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未作明确规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劳动者经常转换工作单位,而且是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使会员组织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增加的第五条规定,仅凭会员证即可接转组织关系,即不管会员流动到什么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有工会组织,会员就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

⑵将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中"待业"改为"失业"。"待业"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现象,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性失业显性化了,不就业也就是失业,而且国家已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会章程的此项修改适应了这一变化。

⒊在第三章中作了2处修改

⑴将原第十九条(现二十条)中"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去掉了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的规定,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款:"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原第二款(现第三款)中"全国总工会"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⑵将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中"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改为更为准确的说法:"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⒋在第五章中作了3处改动

⑴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五条)"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改为"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二款:"职工两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⑵根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改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定。"去掉第一款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款:"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责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六、第三十八条等项规定,将章程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八条)关于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第六条"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监督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改为"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⒌在第六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条(现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⒍第七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六条(现第三十七条)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改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⒎在第八章中作了1处改动,对工会会徽的构图作了补充说明:"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

以上总计作出15处修改,基本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同时反映了中国工会章程的直接法律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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