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国资产权[2007]40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保税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报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四月四日

附件: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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