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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之"沈阳×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200618
犯罪嫌疑人钟某,女,198122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10619810202000X,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学文化,×区流金岁月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区。
简历:19899月至19948月在沈阳××小学读书,19949月至19968月在沈阳××中学读书,19969月至19988月在沈阳××高中读书,19989月至20019月于××大学就读,20064月被聘用为×区流金岁月美容美体有限公司经理。2006630日因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大队刑事拘留。
钟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由被害人付某举报至我局刑侦大队,我局于2006626日受理报案,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钟某于2006630日在其家中被抓获,并于当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经我局依法侦查,发罪嫌疑人钟某有下列犯罪事实:2006612日,犯罪嫌疑人钟某以到纤瀛美体内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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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店借纤瀛美体内衣用为由,让流金岁月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店主谢某在几张空白的单据上签字。之后钟某在《收据》上作假,《收据》300元”后加了两个0改为30000元”,并书写上“不足,谢某从钟某本人处借款”“购产品款”2006.6.12”字样。
2006624日,犯罪嫌疑人钟某以伪造的有该公司法人代表谢某签名的30000元借据为抵押,从被害人付某(原流金岁月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店主)处借走人民币10000元。626日付某于谢某联系时,得知钟某与付某之间没有任何债务关系,谢某与钟某也从未写过欠条,付某发现被骗后,于626日到我局报案。
2006626日,谢某经查询发现该美容院内由钟某保管的工商银行储蓄卡于2006625日被人取走收入款32500元,经本局侦查为钟某所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足以认定。
综上。
犯罪嫌疑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谢某欠自己30000元的事实,伪造欠条的方法,使被害人付某产生错误认识,骗取付某10000元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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