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上课讲义

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2015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岗位聘任、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范围

1、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坐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教师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情况下可以不坐班,但必须参加学院和本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政治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提前下课、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第五条 考勤要求

1、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单位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考勤工作,建立正式的考勤登记薄,并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单位人员考勤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

2、 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严格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教师严格按照规定的上下课时间进行考勤,在本单位组织开会、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期间实行签到制度。

3、 新学期开学,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教职工开学报到情况在报到当日报组织部(人事处)。

4、 教职工因病、因事和因公外出不能正常上班时,须履行正式请假手续,填写由组织部(人事处)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3天以下(含3天)者,在本单位备案;请假3天以上者,于请假当日将《请假审批表2》交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其中请病假者还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5、 各单位将当月的《教职工考勤汇报表》(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后第一天)报送组织部(人事处)。

6、 教职工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学院将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职工的考勤情况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对不按规定认真考勤的单位,要及时严肃批评并在全院通报,同时对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考勤的责任人严格问责。

7、 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掌握全院考勤情况,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的职责,每月初向分管院领导书面汇报上月考勤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章 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六条 事假

1、 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者,本人必须按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2、 每学期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7天。7天以内不扣发工资和校内津贴,超过7天,超出天数扣除日均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保留性地方津贴和卫生费)和日均校内津贴。1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4天,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

第七条 病假

1、 教职工请病假,须经学院卫生科签注意见,其中请病假3天以上者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方可请假。

2、 一学期病假累计不超过7天的,不扣发工资和校内津贴,超过7天不满2个月的,超出天数扣除日均校内津贴,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停发校内津贴,工资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

(1)教职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2)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②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1个月内请病假累计超过14天,扣除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12。

3、 病休时间超过半年的,为长期病休人员。在长期病休期间须每半年到学院指定医疗机构复查1次病情,如需继续休养,要在半年期满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报组织部(人事处),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养,否则将停发病休工资,并按旷工处理。

4、病休连续半年及以上者,病休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5、病假者在病休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若发现从事第二职业,立即停发其工资,并按旷工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凡因长期患病导致不能工作需休养者,除经批准外出治疗者,原则上均在本地休养。

6、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规定的,可享受婚假30天(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不符合晚婚规定和再婚的,婚假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假。婚假应尽可能安排在寒暑假及公休日期间。婚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九条 产假

1、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晚育(女职工24周岁生育第一胎)规定的,享受产假4个月,配偶享受护理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者,增加不超过3个月的产假。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半年。

2、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产假42天。

3、 女职工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工作日期间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时间亦可合并使用。

4、 法定产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十条 丧假

凡办理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等)丧事者,在忻府区城区内的,可请假5天;在忻府区城区以外的,可请假10天。如因省外路途较远,经上述规定请假程序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假期。丧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 参加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和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期间内安排。

2、 探亲假的假期

(1)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出国(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 当年度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者,一律不再享受探亲假。

4、 探亲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按人薪发(1994)11号文件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工伤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每月的法定工作日按21.5天计算。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四条 请假手续

1、 教职工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提前书面办理。如遇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正式请假手续,须打电话向单位党政负责人请假,并在3日内由本人补办请假手续。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可由配偶或其他直系近亲属代理。请假时,须将本人所承担的工作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做妥善安排后,方可正式办理请假手续。

2、 请假人在批准的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原审核部门及领导销假,并在3日内将《请假审批表3》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假期结束时,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应在假期期满前办理正式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或假期结束未办理销(续)假手续的教职工,均按旷工(旷课)论处。办理请假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教职工认真教育和管理,若发现教职工存在无故离岗、旷工等情况,应及时报组织部(人事处)。对出现瞒报、迟报等问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同时对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考勤的责任人严格问责。

第十五条 请假审批权限

1、 学院省管干部办理请假手续,按照省委、省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及院党委有关规定执行。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办理请假手续,按照院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2、 学院中层干部办理请假手续,3天内(含3天)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签注意见,报组织部(人事处)审核,然后由分管该单位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其中学院中层正职请假,需向院党委书记汇报,其中行政序列中层正职需同时向院长汇报;3天以上7天以内,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签注意见,经组织部(人事处)审核,由分管该单位工作的院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党群序列人员需向院党委书记汇报,行政序列人员需向院长汇报,其中行政序列中层正职需同时向院长和院党委书记汇报;7天以上,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签注意见,经组织部(人事处)审核,由分管该单位工作的院领导签注意见后,党群序列人员报院党委书记批准,行政序列人员报院长批准,其中行政序列中层正职需报院长和院党委书记共同批准。如为教学人员,还需按照《忻州师范学院关于排课及调停课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调停课手续。

3、 学院其他教职工办理请假手续,3天内(含3天)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签注意见,教师及实验人员经教务处审核,其余人员由组织部(人事处)审核,报分管该单位工作的院领导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教师及实验人员经教务处审核,其余人员由组织部(人事处)审核,然后由分管该单位工作的院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15天以上,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签注意见,教师及实验人员经教务处审核,其余人员由组织部(人事处)审核,然后由分管该单位工作的院领导签注意见后,党群序列人员报院党委书记批准,其余人员报院长批准。

 

第五章 旷 工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对待:

1、 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者;

2、 请假未获批准,擅离职守者;

3、 假满未及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者;

4、 调整工作,在规定日期内不到岗者;

5、 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或经批准但未办理调动手续离岗者;

6、 脱产学习人员学习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7、 请假理由经查不属实者;

8、 学院举行集体活动,不按规定参加者;

9、 上班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以上1次或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半天计;

10、 工作时间串岗闲聊、办私事、擅自脱岗,在办公场所玩电脑游戏、网上购物炒股、观看或下载影视等与工作无关内容等,每发现1次视作1次迟到或早退;

11、 不参加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1次,按旷工半天计。

第十七条 旷工处理

(1)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或上课期间擅离岗位等按院政字[2006]22号文件关于《忻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人员每旷工半天,扣除1天的日均工资和日均校内津贴;多旷者累计处罚。

(2)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学院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考勤制度。各单位领导对考勤工作要高度重视, 加强管理,对于弄虚作假、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出,要向其分管院领导反映,必要时交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试行)》(院党字[2002]8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一五年二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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