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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使学校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经济责任制是指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财务处处长及各单位负责人等行政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的多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是指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基层财会人员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在有关经济活动中按规定行使的权利,按规定履行的责任,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第三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财务处处长作为日常财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国家财经政策、会规章制度指导下,负责学校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基层会计人员从事具体财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四条校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是学校经济行为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明确校内其他各级领导在财经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二.负责审定学校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校内各类经济分配政策、收入提成比例、津贴标准和评定方法等均须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及自筹基建计划、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校内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及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对于超出日常预算的大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工程、自筹基建项目,重大对外投资、入股、信贷及担保等项目,均须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批准。
六.负责依法审定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方案,校内所设立的独立核算单位和二级核算单位,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批准方可成立。
七、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依法奖励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
八、负责建立健全校内会计监督制度。保证校内不出现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伪造、变更或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帐簿;编制、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九.负责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签定。第五条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经济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主管财务副校长负责制,协助校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二.组织学校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方针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负责审定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制度,物资入库、领用、维护、报废、转让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负责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确定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审定预算具体内容;监督预算的执行;审议预算调整方案,对超出预算的支出按规定程序审批。
四.负责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确定经费逐年增长比例;下达各项收入指标;拟定资金使用方案;严格控制资金使用,保证支出合法、真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组织和领导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制止校内乱收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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