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积极备考诚信考试诚信考试承诺书号楼期末考试将近,为了顺利完成此次考试,本人承诺做到以下几点:一、本人已认真阅读《某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某某大学考场规定》,承诺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违纪、不作弊;二、本人将牢记“考试失败还有机会,考试作弊失去诚信”的训诫,充分把握复习时间,积极备考,认真准备好每一门功课,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水平,考出诚信学风,共同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三、严守考纪,服从监考员老师安排。不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进入考场;书包、书籍等物品集中存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不随身放在座位旁边;不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在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不互打暗号、不喧哗或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四、考试中不抄袭他人答案;不在试卷上标注他人姓名、考号;不交换答案或强抢他人答卷;不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将试卷带出考场;不进行其它形式的舞弊行为;校长办公会(2015年第20次)审议通过的《某某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相关条款内容公布如下:本次修订将原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两条规定调整为第一百一十八条,具体内容为: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四)在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或以其它方式为自己及他人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五)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警告处分;(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九)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以及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三)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十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考试时违规未被发现,事后被查出的,按本条相应款项予以处分。本人郑重承诺: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坚决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规,本人愿意接受学校的相应处分。承诺人签名:某某工程学院202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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