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贵州产假国家规定,贵州省产假国家规定

2019年贵州产假国家规定,贵州省产假国家规定

篇一:20XX贵州省职工带薪年休办法

《20XX年贵州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

带薪年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XX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您提供有关20XX年贵州省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XX〕2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XX〕132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

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等合并使用。

第四条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调动(录聘用)到我办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我办按规定安排当年年休假。

第五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第六条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保障工作人员年休假的权利,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其身体健康。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纳入工资统发。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天数,年休假工资报酬从当年带薪年休假中扣除,最多扣除为当年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相应金额。

第七条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全年工资收入计算方式为: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我省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八条对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我办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翌年不享受年休假。

第十条鼓励错峰休假。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经分管办领导签字后报综合处(人事处),由综合处(人事处)统计制作全办年休假计划表报办领导审定后严格执行。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不能按年度休假计划安排休假并需调整休假时间的,经办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调整一次休假时间。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确因工作原因经调整休假计划仍不能休年休假的,要填写《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及其分管办领导批准、最后报办主要领导审定,并在我办公示后,作为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依据。

不能提供经办主要领导审定的《工作人员不能安排年休假申报表》的,一律不予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年休假报批程序:主任报分管副省长批准;副主任报主任批准;处长(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报分管办领导签批并报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余人员报所在处室负责人签批,并报请分管办领导批准。

除主任之外,其余人员统一使用《省政府法制办休假申请单》,将休假申请单交综合处(人事处)登记,由综合处(人事处)安排专人负责按程序报批。《省政府法制办休假申请单》第一联由综合处(人事处)存档,第二联交各处存档。

第十三条各处、机关党委、法制研究中心应当鼓励干部职工休假,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纪律,负责统计本处、中心年休假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办执纪监督部门对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隐瞒不报、虚报造假等行为。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篇二:20XX年国务院产假规定

20XX年国务院产假规定

四川省规定,合法生育孩子的夫妇,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有20天护理假。女方能享受158天产假,若男女方合计,不管一孩二孩,夫妻一共至少休假178天。

20XX年全国各省计划生育产假条例修改[天]

地区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江西山西宁夏

修改时间20XX.12.3020XX.1.1320XX.1.1420XX.1.1420XX.1.1520XX.1.1520XX.1.2020XX.1.2020XX.1.21

婚假天数

333333333

增加产假303030306050606060

陪产假15157152025151525

产假128128128128158148158158158

四川

山东福建上海北京

20XX.1.22

20XX.1.2220XX.2.1920XX.2.2320XX.3.24

3

3151010

6020XX8

6060-823030

7151015

158158~180128128~7个月

20XX高龄产妇产假国家规定产假天数:

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1、产假期间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

2、90天+30天(晚育)+15(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3、产假需提供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4、在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女员工在分娩前15天至后75天内可获得90天全薪产假。申请产假报告在分娩前10周内交人事部批准,并附有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

5、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前提下,男职工之配偶属晚育者,且为计划内第一胎者,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3天。但在试用期内不可享用陪产假。20XX晚婚晚育产假规定天数: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

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20XX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四川20XX年产假最新规定共产假208天20XX/4/25发布

篇三:贵州20XX产假规定

贵州省20XX年产假新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贵州: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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