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期资格的程序

党员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期资格的程序

  

(1)延长预备期的程序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认为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一般对有下列情形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

  第一,预备党员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的,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第二,预备期满,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毛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经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第三,预备期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第四,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入党时隐瞒,入党后很快主动交代,认识深刻,并在预备期期间表现很好,党组织根据其错误性质等情况,经认真讨论,认为可以留在党内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第五,入党后表现一般,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六,其他原因需要继续考察的。

  延长预备期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经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教育,到延期满时,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不能转为正式党员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不能再次延长预备期。已经确定的被延长的预备期不能随意改变。另外,不能用延迟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预备期满后,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果延期讨论的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要延长预备期,其延长的时间应从原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而不能从党支部大会讨论之日算起。

  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应包括:针对预备党员能否履行党员义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等情况,写明在预备期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主要的缺点及延长预备期的理由。同时,决议中要写明党员到会情况和表决情况,通过决议的日期及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2)取消预备期资格程序

  经过预备期的考察,对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取消其预备资格。一般情况,存在以下问题之一者应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一,抵制和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的。

  第二,利用职权谋求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的。

  第三,隐瞒本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严重政治历史问题,而又不能划清界限的。

  第四,在经济上、政治上、生活作风上严重违法乱纪、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

  第五,入党动机不端正,个人主义严重,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

  第六,不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在党内挑拨是非,闹不团结,经教育不能改正的。

  第七,入党后犯有严重错误,拒绝检查和改正的。

  第八,入党前犯有严重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

  第九,在入党手续程序上严重弄虚作假,经上级党组织查实的。

  第十,经延长一次预备期、期满后仍没有转变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

  第十一,反映出的问题严重,情况比较复杂,党组织长期审查不清,不能作出“给予信任”结论的。

  第十二,本人自愿申请不转正的。

  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一般情况下,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应在预备期满时进行,但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在上级党组织没有批准以前,这些人仍应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党支部应马上停止其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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