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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计谋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50连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记录制度,但由于受传统风俗的阻碍,男女两边未进行成婚记录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不是予以爱惜,在多大程度上给予爱惜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文依照我国事实婚姻现实情形、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进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爱惜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劳。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点及在我国的现状一、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以为:“在我国,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成婚记录,而公布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以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以为事实婚姻。”①也有的学者以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有成婚实质要件或欠缺成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边未经成婚记录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②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都以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全然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不是要符合成婚的实质要件。依照第一种观点要求事实婚姻的男女两边不但彼此没有配偶,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实质要件,仅没有进行记录(形式要件)如此的一种婚姻状态;而第二种观点那么不问其实质要件是不是符合,只要未进行记录,就组
成事实婚姻。按此说,事实婚姻无非有这么二种情形:一是符合成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成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来确实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必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③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大体特点:男女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必然社会制度所承认的条件。依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需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成婚条件(实质要件)和成婚程序(形式要件)的规定。一样情形下婚姻的这两种属性是统一的,但在有些时候,由于各类缘故往往是分离的。例如一对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成婚记录,领取了成婚证,即便他们全然不符合成婚实质要件,从此以后行同路人,也不管其是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有无同居,其仍是夫妻具有婚姻关系。确实是咱们常说的: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再如一对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在一起生活中两边互尽夫妻之权利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履行法定成婚程序,对如此的婚姻,在适应上咱们称其为事实婚姻或事实上的婚姻。注: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月修订第2版,134页。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8月第1版,第851页。“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非在于确信其婚姻的法律效劳,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与法律婚的界限。履行了法定的成婚程序的称为法律婚,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即为事实婚。具有成婚实质要件的男女能够组成事实婚,不符合成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也能够形成事实婚”“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人们的评判之外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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