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着装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下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乱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 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员无关的 标志。.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内脱帽后应当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第八条 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必须内穿制式衫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三)男、女长袖立领衫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下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饰物。

(五)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 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七)

(八)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九条 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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