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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产假国家规定2019,贵州省产假国家规定2019

  篇一:2019贵州省职工带薪年休办法《2019年贵州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实施细则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1912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11日起施行。

  本文为您提供有关2019年贵州省年假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详尽内容,帮助您更快掌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922)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9132)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等合并使用。

  第四条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调动(录聘用)到我办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我办按规定安排当年年休假。

  第五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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