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知识问答

一、订立劳动合同能收取押金、扣留身份证吗?

案例: 曲某应聘到某四星级酒店做服务员,上班的第一天在办入职手续时,人力资源主管按照酒店的规定要求曲某交纳一千元押金后领取工作服,并将身份证交公司保管。曲某不明白酒店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人力资源主管解释说,因为餐饮行业服务员流动性较大,有些人说走就走,连个招呼都不打,工作服也不退,所以酒店也是没办法才制定这样的规定。曲某问酒店的做法合法吗?

法律分析: 酒店的做法是违法的,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如果担心发生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情况,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地采用收取抵押金的错误方式。

二、用假学历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案例:北大假博士刘某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按照博士待遇支付给刘某4万元安家费,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某到郑州航院上班后,学院发现刘某的工作表现很一般,学生反映也不好,郑州航院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受骗遂向公安局报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刘某3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在本案中,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 诚信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刘某以假学历应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欺诈行为,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所以,刘某与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同时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无固定期=铁饭碗?

案例:小张和老王是上海某化工厂的职工,200815日工厂安排小张和老王值夜班,小张和老王到车间转了一圈,认为没什么事,就回到值班室打牌,不巧,厂领导从此经过发现二人值班时间玩牌,按照厂里的规章制度,值班时间玩牌属严重违纪行为,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分别书面通知小张和老王解除劳动合同,老王不服,找单位理论,小张是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我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解除,老王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大不同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再通过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来终止到期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像本案中的老王犯了错,构成严重违纪,工厂有权依法解除,并不是像老王理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四、规章制度可以规定严重违纪取消年终奖吗?

案例: 年终之际,司机小张向企业索要年终奖未果,非但如此,还收到企业的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张怒而诉至仲裁乃至法院处,称有规章制度如下:“年终企业按照年资/及业绩给予年终奖”,年资业绩符合条件,为何受到如此不公平待遇?企业亦有其事实和理由,原来小张偷配单位公务用车钥匙,擅自用车,被发现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又再犯,事实确凿,企业根据其奖惩制度:“一年内受到两次严重警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遇年终者并不予发放年终奖金”。人民法院判决小张败诉,支持企业同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及不予发放年终奖金的行为。

法律分析:规章制度本身是用人单位的自留地,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合理性由本单位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合理性不是法律调整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就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1、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2、通过民主程序制定,3、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所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定情形之一,实体及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就是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最终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因此员工一定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避免因为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而导致单方解除合同的后果。

五、“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20058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试用期为6个月。200610月王某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销售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出王某从客户那收了5000元货款,没有入公司帐,该售出产品已按赠品销帐。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私收货款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损失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公司在王某严重违纪的情形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非因劳动者过错(包括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及经济性裁员情况下对“三期”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据此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我国的《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六、事假可以不支付工资吗?

案例:2007年初,刘某来到上海通过招聘进入一家灯具公司任工程师。9月份的一个下午,在一次报销通勤车费时,因报销单据不符合财务要求而发生了争执。之后,刘某向公司递交了五天的事假单,随后就离开了公司。三天后,公司未见刘某上班,与其联系手机关机。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事假期间扣除工资。公司据此,扣除了刘某5天的工资。不日,刘某得知后,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补发工资。

法律分析: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所以该公司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

七、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案例: 张阿姨身体硬朗,退休前是一名注册会计师,从事会计工作多年,退休后在家无事。有一家公司想招聘一名工作经验丰富的财务主管,张阿姨前去应聘,一方面张阿姨看上去很年轻,另一方面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公司决定聘用张阿姨为财务主管,因张阿姨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公司能与张阿姨签订劳动合同吗?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对于签订合同的主体身份有特别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始于16周岁(经过特别批准的可低于16周岁,如小演员、小运动员等),终于离休、退休等退出劳动岗位。在本案中,张阿姨达到法定年龄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退出劳动岗位,已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可以与张阿姨签订《退休人员反聘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约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关系,适用于《民法》、《合同法》,不属于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

九、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案例:潘江是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主管,在该单位工作了9年,经验丰富,2005年底与公司签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业务主管。2007年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去美国定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强,陈强素与潘江不和,新领导陈强上任后不同意潘江继续担任业务主管的职务,因业务部是公司所有客户的服务中心,掌握公司的经济命脉,所以决定新设立一个拓展部,提出让潘江做拓展部主管,负责开拓新客户。潘江不同意称,我的合同还没到期呢,我要求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继续担任业务主管职务。而新领导称,你的劳动合同是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就没有法律效力了。双方产生争议,原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是依法成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属于法人的行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原订立合同的全部义务。

十、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案例:王刚是安顺货运公司的司机,20063月王刚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王刚的长途运输工作一般是根据单位的定单而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时闲有时忙,有时去黑龙江较远的地方往返路途时间就要三四天,超过8小时工作公司也从不给加班费,王刚找到了公司领导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的答复是,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对负责长途运输的司机采用不定时工时,有时也存在几天没活的情况,拒绝了王刚的要求,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分析:

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货运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采用不定时工时制,王刚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不受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超过8小时的工作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费的规定。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的。

十一、无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侵害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天天今年8岁零一个月,上小学二年级,同班的亮亮是天天的好朋友。一节体育课上,老师组织自由活动,天天、亮亮和班上另外四五名同学,以及大他们一届的三年级师哥一起踢足球。在抢球的过程中,亮亮不小心把对方队员的一个师哥绊了个跟斗,被绊倒的师哥不容分说爬起来就要打亮亮,天天一见亮亮要吃亏,站出来帮亮亮,事情的结果是天天和亮亮被三个三年级的师哥打了。亮亮和天天被送到医院包扎,医生诊断轻伤。在上述案件中,侵权人三年级的师哥也刚刚九岁,那么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到底怎样呢?天天和亮亮的医疗费谁来负担?

  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在上述情况中,侵权者是三年级的小学生,由于刚刚九岁,尚不满十周岁,依据法律的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天天和亮亮是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与人发生争执,受到了人身伤害。学校在保证学生受到良好的教育的同时,还应当做到维护其人身安全,尤其是对于中小学生,他们都是未成年人,非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课期间,脱离了家长的监护,学校有代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而且,学生是在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属于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中的疏忽大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此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赔偿方式得由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与学校和侵权人的父母协商处理,或者通过诉讼的程序由法院裁判。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的监护人以及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邻居串门发生动物侵权,责任谁承担?

案例:201292日上午,曹某到邻居黄某家串门,刚进院门,不小心碰响了立在门边的一个空油桶,结果惊动了黄某家买来不久的一只大黑狗。狗闻声狂叫起来,并挣脱了铁链直扑曹某。黄某闻声出来喝止时,曹某的手臂、小腿、脚腕等多处已被狗咬伤。黄某急忙把曹某送往就近的诊所包扎,注射狂犬疫苗,并支付了1200元的医药费。曹某在注射了一个星期的消炎针后伤口任然肿胀,又到县医院住院治疗了11天才康复,医疗费共计2300元。后来,曹某找到黄某,希望能够得到一些经济补偿,但是被黄某一口回绝。黄某告诉曹某,过错不能全赖在狗身上,曹某是自己上门被狗咬伤的,作为成年人也有能力避免被咬伤,现在已经支付了上千元的医药费,仁至义尽,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该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黄某饲养的家犬将曹某咬伤的事实清楚,黄某仅以曹某动了门口的油桶惊动了狗而致伤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黄某在不能证明曹某有故意挑逗、招惹而致伤的行为的情况下,应对曹某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与使用人的责任是怎样划分的?

  案例:金某和于某是同事,关系非常要好,二人经常到对方家里做客。某日,金某又到于某家做客,在于某家吃完晚饭后表示要回家。于某看天色很晚,就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借给金某,并让金某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开到公司还给他。金某驾车回家的路上,因为超速行驶,撞伤行人赵某,致使赵某遭受各项损失共计20多万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赵某无责,经检测赵某驾驶的桑塔纳车轿车制动不合格。后赵某将司机金某、车主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其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某认为,自己将车借给金某是出于好意,事故发生主要是因为金某超速驾驶所致,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法院判决车主承担责任的唯一标准就是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常见的车主具有过错的情形有:车辆本身在某些方面不合格,将车借给饮酒的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等等。因此上述案例中,于某将制动不合格的轿车借给金某,于某因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12万元,余下损失由金某赔偿80%,于某赔偿20%

十四、免费娱乐区受伤,商场该担多大责任?

案例:某周日,机关公务员小张趁着假期有空闲时间,领着5岁的孩子来到一家设有淘气堡的商场买东西。进商场超市前,她让孩子脱掉鞋子,进入了淘气堡。看到孩子和其他孩子一起爬上滑梯玩耍,她就去超市购物了。没想到,从超市出来,看到孩子正在哭,管理人员说孩子玩耍时,不慎从滑梯上掉下来摔伤了胳膊,她急忙打车把孩子送到了医院,花了1万多元医药费。事后,她找商场要求赔偿,可商场说:娱乐区内设有的淘气堡设施是免费的,置有“家长看护好自己孩子”警示。孩子受伤是由于家长看护不力造成的,商场不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商场设免费儿童娱乐区,目的是为了招揽顾客,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设置免费儿童娱乐区淘气堡是经营者的商业策略,是整个商场经营的一部分。淘气堡属于商场提供的服务项目之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未尽到安全管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义务,孩子在免费淘气堡中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商场固然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也不能完全免除小张对孩子的监护义务。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场可与张女士协商确定各自的赔偿比例,协商不成可再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十五、高空坠物侵权,责任谁承担?

  案例:2011712日上午9时许,赵某上完夜班回家,走到他所住的小区的一幢大楼下时,突然遇到从楼上掉下来半截砖头,砸中左肩,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为六级伤残。经调查,未能查明系何人所为,赵某遂将出事楼栋二楼以上的14户居民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他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共计16万元。其中,张某、王某等6户居民辩称自己不是加害人,并提出确切证据证明出事时家中无人。周某、郑某虽然辩称不是自己的责任,但未能提出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证明。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本案中,经调查,未能查明向楼下丢砖头的行为系何人所为。因此,楼中住户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其余的都要承担补偿责任。一楼住户明显不存在此种可能,赵某也没有对他们提起诉讼,因此不承担责任。根据司法实践,住户可以通过证明损害发生时,人不在该建筑物之中、虽在建筑物中却无法实施该特定行为、本人根本无法完成该行为、没有致损之物等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张某、王某等6户居民提出确切证据,证明出事时家中无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周某、郑某等8人未能提出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证明,砖头又是每家每户都可能存在的普通物品,因此依法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十六、公共道路堆放建材,造成事故责任谁承担?

  案例:20111182350分,原告李庆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至唐河县城关某路时,与被告堆放在路上的预制板相撞,致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原告的伤情经某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右下肢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九级,左上肢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该事故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胡刚在路上堆放预制板妨碍通行,原告李庆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观察不周,造成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胡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0000元。

   

十七、钢板绊倒骑车人,施工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20101230日晚六七点钟,单某到徐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取车。单某边走路边打电话,不慎跌入汽车修理厂门口的修车地沟里。单某当即被送到徐州矿务集团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外伤、腹部外伤、右肾结石,修理厂支付了医疗费449元。当夜单某感觉疼痛加重,于次日晨630入住九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闭合性腹部外伤、脾破裂、腹腔积液,实行脾切除手术,共支付医疗费26933.67元,急救费100元。因医疗和误工等费用纠纷无法解决,单某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都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徐某为经营需要,在其所经营的汽车修理部门口西侧的地平面以下挖掘修车地沟,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单某受伤,为此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在行走中,没有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导致损害发生,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单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6364.8元。

   

十八、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为数不少。为了弘扬社会主义良好风尚,鼓励和支持舍已为人的高尚行为,《侵权责任法》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十九、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如何处理?

  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尽管行为人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为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十、什么叫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销售者等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是: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十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医疗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即由原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诊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患者可能并不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令其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度很大,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任何一种情形,即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三种情形是: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这三种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时,医疗机构有权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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