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皖政[1995]9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2.06

【实施日期】1995.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5〕9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售公有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的有效措施。各地要根据《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本地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实施细则。公有住房出售办法已经出台的,要根据本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保证政策统一。

出售出有住房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务必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保证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二月六日

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内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均执行本办法。

旧城改造规划区的住房、沿街易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代管住房、危险住房、产权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住房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第三条 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家庭,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单位或现住房的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第四条 新建住房以及腾空的旧住房,须先出售后出租,优先出售给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已租用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现住户。

第五条 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

市场价,按售房当年该类住房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

成本价,按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第七项因素计算。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计算。一套标准新房(建筑面积56平方米)的负担价,按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并逐步提高,2000年前达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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